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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新婚姻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 本条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是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个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司法解释] 新婚姻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夫妻间扶养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如丈夫有住房的,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供其居住。再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也是扶养义务的体现。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条例] 婚内协议效力与离婚赔偿
某回家,双方也没有了夫妻生活。在此情况下,蒋某于2009年12月起诉离婚。章某提出双方签有赔偿协议,并以此为据,要求蒋某支付其3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蒋某则坚决反对该协议的约定,拒绝赔偿。法院先是进行调解,在调解失败后判决原告蒋某与被告章某离婚;对章某依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蒋某支付30万元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师鑫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当事人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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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当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定其子女采用其他姓氏,法律并不禁止。但从上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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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条例] 婚姻诈骗的认定与防范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婚姻诈骗的确是个可怕的陷阱,尤其是处在急于想结婚而又苦于找不到对象阶段的青年男女要引起注意,并加强防范: 第一、不要轻信各种报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广告,如果认识了想与成婚的异性,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帮忙。对于初次认识的异性,一定要审查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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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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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关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即:(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强制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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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婚罪的,则又当别论。 二、“非法同居”的类型 “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最为普遍,不少年轻男女因为生活的种种原因选择婚前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也较为普遍,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婚外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三、如何正确处理“非法同居”关系 如上文所述,非法同居并不是真的违法,只是人们对法律不保护的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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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通知时间:2014年11月17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民庭; 各区、县法院民庭: 审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现将计算标准予以明确,供大家在审判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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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离婚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制度。那么, 家务劳动补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下面请看律咖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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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民事审判实务49问,只是一个对于实务处理中的问答,它可以作为案件审判的参考,但是是不能用来当做审判依据的。下面就由律咖小编为您介绍 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民事审判实务49问 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民事审判实务49问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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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重婚罪的法律规定
重婚罪要判多少年 重婚罪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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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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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忠”的证据,甚至不惜本钱雇佣私家侦探、调查公司去取证。对于这些背叛婚姻的“不忠”证据,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会如何认定呢? 案例1: 段女士和古先生大学毕业后走入婚姻殿堂,后古先生申请赴英国留学,段女士留在国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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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婚前婚后必知的法律常识
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离过婚的需要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3、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和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诉讼离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7、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8、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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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哪些证据为我们赢得官司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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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婚姻继承案件应准备的证据
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二、继承案件证据准备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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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是否真的确已破裂作出实质性审查(登记机关事实上也做不到)。尽管登记离婚无论是程序还是成本等相对于诉讼离婚而言极为便捷经济,但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针对于此,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权利。由于是民事诉讼,法院应当遵循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也即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才是法院经调解无效而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那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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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 一方出轨,应该怎么办
每对夫妻都希望自己的配偶对自己忠实,但是现实中诱惑太多,难免会行差踏错。若配偶不能忠于自己而出轨,有婚外情,自己该怎么办?以正妻的姿态与小三pk以维护自己的婚姻?还是毅然决然离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遭遇配偶出轨又该如何离婚?怎样离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弥补自己的损害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同时也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夫妻一方出轨,这算是离婚过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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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3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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