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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婚姻效力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事实婚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某在外地已有妻室,但经不起肖某的诱惑很快与之同居。两人还在胡某的催促下在当地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肖某以自己名义出自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供二人使用。事情败露后,肖某的合法妻子康某愤而提出离婚,并控告两人犯重婚罪。而胡某主张对该房屋拥有一半产权。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有配偶又与胡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胡某明知肖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者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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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二、离婚时财产该如何进行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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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结婚,不能生育。 本案中,被申请人陈某某的鉴定结论是陈某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测验智商<32,符合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依法属于第二类中度智力低下患者,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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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重婚罪的认定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国务院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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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事实上的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事实上的重婚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如果前一个婚姻是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合法婚姻,后一个却是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在这种情形下,后一个事实婚的重婚行为则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重婚罪的认定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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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方:不是所有的包二奶均构成重婚 吴强律师:包二奶是否构成重婚罪?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刑法中,重婚罪的特点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公然挑衅;而包二奶则是隐蔽进行的。两者有区别,区别的关键是“是否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 第二方:包二奶可能构成犯罪 陈昊律师:包二奶也可能构成重婚罪,只要证据足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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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重伤、死亡的除外)。法律上为什么要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条款呢?因为上述这类的行为,一般涉及个人名誉、婚姻自由和家庭关系,行为人与被害人往往不愿诉诸法院,而希望通过协商、调解方法妥善解决,因此司法机关可不过问,而只对告诉的才予处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但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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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推荐阅读: 重婚罪的认定 如何收集重婚罪的法定证据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 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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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曹操因涉嫌重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虽然人身自由没受到限制,但其离婚的民事官司却因此被裁定中止审理而搁浅。曹操听说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怎么立案了?公安机关的做法越权吗?哪些案件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法律意见: 1.公安机关的做法越权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诉案件有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其中的一类,所以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并不越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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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前的期间,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在此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同时禁止重婚。根据这一原则,在我国,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法律只能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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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申请人。 在审查受理案件时,要注意将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和其诉讼请求结合起来具体分析,不同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无效的不同情形提起诉讼的事由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与其提起诉讼的事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将直接关系到该起诉是否被法院所支持。非利害关系人提起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使确属无效婚姻,但由于起诉主体不适格,法院对案件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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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未婚同居生育小孩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也带来了一些纠纷。那么,未婚同居生育小孩及财产应该怎么处理呢?广州朱律师为您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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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据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依法撤销吉某某与王大富的婚姻关系。 律师专线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吉某某是被人贩子贩卖给王大富,并且在王大富及其家人的看管和胁迫下与王大富共同生活,并领取了结婚证。这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受胁迫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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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所以,法院需要判断赵某某这样的情形是否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某某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而且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乙肝是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被告赵某某提供的证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可知,赵某某婚后其肝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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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
张某,于1996年4月26日与被告人杨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5月发现被告人与雷某某同居生活,自诉人多次找被告人和雷某某,说明自己是被告人的合法妻子。但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却于2002年7月24日公然在金堂县登记结婚。遂张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杨某犯重婚罪。自诉人张某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四个要件,已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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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配偶有精神病怎么办? 可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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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姘居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非法的、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的临时公开同居。具有如下特征: (1)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属于婚外同居。 (2)同居生活带有临时性,双方主观上没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双方公开同居,并形成共同生活关系。 (4)双方在主观上自愿 二、非法姘居怎么处理 (1)可由公安机关强制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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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重婚后果及救助
本文就重婚的后果和受害人得到的法律救助来讲述重婚行为在我国法律上的定位是如何的。那么重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第一、重婚的民事后果。 重婚将产生下列三项民事后果: ①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罪是无效的原因之一; ②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③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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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从几方面加以限制,即属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中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重婚行为的关键区别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且也不会导致周围人们的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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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没有将重婚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这说明,重婚罪在我国以公诉为原则。但是为了减小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国家对证据充分的重婚案件,也应允许有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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