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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婚姻效力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事实婚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事实婚姻] 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由于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 对于事实婚姻,一般不承认法律效力。但在具体处理时又区分情况,正确解决。 对于事实婚姻中,那些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要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又未生育子女,应宣布婚姻无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双方已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女方及子女利益予以适当照顾,他们所生的子女应认为婚生子女,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同时,应合理地解决子女抚养及双方共同生活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咨询律师: 刘波
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原则上应认为婚姻无效。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已生有子女或女方已怀孕的,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出发,不能简单地否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因为,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作为现在确认婚姻无效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除。当然,这决不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而是出于稳定婚姻关系的需要,广大群众还应遵守《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在达到法定婚龄之后再结婚。
咨询律师: 刘波
在我国,事实婚姻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是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的。对于那些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补行登记。对于那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又没有子女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否认其婚姻关系。如已有子女,应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顾。 随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困难,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事实婚姻] 婚前检查查什么
男女双方结婚后,要想生一个健康的宝宝,必须具备优生的条件。婚前检查是确保优生的一个关卡。第一,通过检查,看男女双方有无有碍优生的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精神病、痴呆、癫痫、色盲等。这些都是可能遗传给下一代的疾病。第二,婚前检查,有利于发现男女生殖器官的疾病,对于指导夫妻性生活有利。第三,婚前检查,能诊断男女双方当时的身体状况,看有无暂缓结婚的疾病,如肝炎等病症。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事实婚姻] 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
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完全以他们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及结婚证书为依据。因此说,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一、恋爱与婚约 1.概念 恋爱,是指男女互相爱慕、建立两性感情的行为表现。在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婚姻中,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且尽可能地在结婚前,即先恋爱,再结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中规定:“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撤消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但经判决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经离婚或者已经死亡,现在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再婚配偶还健在,必须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才可以与原配偶重新结婚。”又规定:“对双方分离以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我们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在去台一方回来,大陆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处理。如果认定感情尚未破裂的,则判决不准离婚。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增设了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 、重婚的; 3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咨询律师: 刘波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怎样撤销?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效婚姻以及已被撤销的婚姻在存续期间的财产应该怎样分割呢?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咨询律师: 刘波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有什么区别呢?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上的后果:一种是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而另一种则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因此在我国,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均为同居关系。所谓同居关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同居关系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怎样界定事实婚姻呢?也就是怎样认定事实婚姻呢?   2003 年 12 月 25 日 ,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怎么离婚呢?
那么事实婚姻怎么离婚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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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婚姻]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办理补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同居与重婚的异同 婚姻法修改之后,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咨询律师: 刘波
怎样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咨询律师: 刘波
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 二、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赠与人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刘波
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 二、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赠与人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
咨询律师: 刘波
[事实婚姻] 婚姻家庭问答
婚姻家庭类问答
咨询律师: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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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9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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