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效力 > 事实婚姻
类婚姻或由于基础薄弱,或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易出现矛盾,形成诉讼,仅2006年上半年笔者个人处理的十三件离婚案件中,就有三件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本文旨在就如何认定事实婚姻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与诸同仁商榷。 二、什么是事实婚姻? 顾名思义,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
咨询律师: 胡骅
坚持予以变更;对家庭生活习惯良好的,即使其经济条件略差,在确定孩子抚养权 归属时,仍应优先考虑。其三,要注意考察抚养方是否有抚育子女的强烈愿望。在充分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的同时,还要考虑将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是否 真正有养育子女健康成长的强烈愿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其特点 事实婚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泛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条件,且群众一般也承认其夫妻关系,但是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形式。包括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而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和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两种。我国法律有条件的承认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即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那么,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呢?如果是94年2月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只是属于同居。现在的法律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是事实离婚要离婚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是如果不是事实婚姻而是一般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要求分居都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如果是涉及财产或者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纠纷就可以起诉到法院。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985年5月,甲和乙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有子。 2003年2月,乙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现甲欲向法院起诉,请问甲与乙是事实婚姻吗 ? 离婚律师: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法律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咨询律师: 胡骅
”张某于李某之间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因此,法院依法解除了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判令非婚生男孩由张某抚养,非婚生女孩由李某抚养,并对二人同居期间的房屋、财产等依法进行了分割。 相关法律知识: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咨询律师: 刘波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咨询律师: 刘波
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 “ 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 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咨询律师: 刘波
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36-42条的有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准婚姻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准婚姻关系与事实婚姻最为相似,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严格的区别,并不是同一的性质。其基本区别在于: 第一,二者的基本性质不同。准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虽然都是两性结合的一种形式,但是,准婚姻关系的性质是亚婚姻的事实状态,不是婚姻形式。而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尽管存在形式要件上的欠缺,但是具备婚姻关系的实质性要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婚姻关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我国婚姻法已经公布实施了二十个年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婚姻家庭关系也随之有许多变化,υ法婚姻是当前我国婚姻家庭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加之当初的立法不太完善,出现了法无明文的立法空白,无效婚姻制度就是其中之一。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如何区别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 (1)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咨询律师: 胡骅
所以,很多英国人的都是同居而不结婚,但是英国也有法律对付,凡是同居4年以上,有孩子的,属於事实婚姻。分手的时候按注册结婚的同等对待。 德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凡未办理本法第13条(已经订婚的双方同时在婚姻登记官员面前亲自申明他们愿意互相缔结婚姻,婚姻关系便告成立)所规定的结婚手续者,婚姻无效。但如果在举行结婚仪式后,配偶双方曾在婚姻共同体中生活3年以上,婚姻视为自始有效。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事实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必将走向灭亡,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定时期内他还将长期存在。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或司法上都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虽然?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是一种υ法婚姻,但也?有采取完全承认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问题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 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被告胡某亦向法庭表示同意与杨某解除夫妻关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杨某与胡某的行为涉及无效登记与事实婚姻竞合,故对该案是否适用调解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与胡某登记结婚,该登记应属无效,故杨某应向法院起诉宣告与胡某的婚姻无效,而非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也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因为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中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没有配偶者,而本案中,原、被告同居时,被告已领取有其与他人的结婚证,是有配偶者。综上,原、被告的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小孩吴乙随被告共同生活更为适宜。故判决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的同居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婚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