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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7、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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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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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双方又生育一女,这个孩子身体目前比较健康。但是,因为生活贫困,张某和刘某经常打架,2011年女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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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配偶有精神病怎么办? 可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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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即便是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在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婚姻关系仍然是成立且有效的。合法有效的婚姻重视的是实际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原始身份,而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身份证与其本人不符而否认该当事人的原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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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应如何处理?
撤诉处理,等于间接地满足了原告的非法目的,这样做无疑等于放纵违法,也不利于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威严。故,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由本案,本者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这也是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即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原告在起诉后,却又想撤诉,然而却依法不能得到准许,于是普遍存在着以拒不到庭,以让法庭按撤诉处理,来达到撤诉的目的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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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有瑕疵的婚姻效力的认定 王某(女)和李某(男)于2000认识交往,2001年谈婚论嫁,但是由于王某的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李某也隐瞒王某实际年龄,李某便在领取结婚证时没有让王某亲自领取,而是托关系代办了一张结婚证,结婚证上的王某和李某的出生日期均系伪造。两人结婚生育一子女后,双方感情破裂,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对于王某和李某的婚姻是否无效,以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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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什么时候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所必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条件有: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需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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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男女恋爱后,待感情稳定最终决定结婚,这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要有一个有效的婚姻。 那么,如果是无效的婚姻,要想确认无效,哪些人可以去申请无效婚姻呢? 【概念】: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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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男女恋爱后,待感情稳定最终决定结婚,这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要有一个有效的婚姻。 那么,如果是无效的婚姻,要想确认无效,申请人又有哪些呢? 【概念】: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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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二、离婚时财产该如何进行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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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结婚,不能生育。 本案中,被申请人陈某某的鉴定结论是陈某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测验智商<32,符合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依法属于第二类中度智力低下患者,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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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申请人。 在审查受理案件时,要注意将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和其诉讼请求结合起来具体分析,不同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无效的不同情形提起诉讼的事由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与其提起诉讼的事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将直接关系到该起诉是否被法院所支持。非利害关系人提起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使确属无效婚姻,但由于起诉主体不适格,法院对案件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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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据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依法撤销吉某某与王大富的婚姻关系。 律师专线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吉某某是被人贩子贩卖给王大富,并且在王大富及其家人的看管和胁迫下与王大富共同生活,并领取了结婚证。这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受胁迫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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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所以,法院需要判断赵某某这样的情形是否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某某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而且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乙肝是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被告赵某某提供的证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可知,赵某某婚后其肝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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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
张某,于1996年4月26日与被告人杨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5月发现被告人与雷某某同居生活,自诉人多次找被告人和雷某某,说明自己是被告人的合法妻子。但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却于2002年7月24日公然在金堂县登记结婚。遂张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杨某犯重婚罪。自诉人张某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四个要件,已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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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对这一规定具体可理解如下: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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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布婚姻无效,双方步具有夫妻关系,也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一方主张财产权利的,应负举证责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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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方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如表兄妹关系,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的,应该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按照我国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1980年现行《婚姻法》颁布以前结婚的,应该适用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其中第五条规定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问题从习惯,并不是当然无效。 因此,在1981年1月1日我国现行《婚姻法》实施前,有近亲关系如表兄妹结婚的,婚姻并不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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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他人名义领取结婚证的,结婚证登记的双方不是事实上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从形式上看,进行结婚登记行为的双方是夫妻关系,而实质上的夫妻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假借他人名义领取结婚证不具备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因此法院不能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登记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结婚或者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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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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