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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 离婚有哪几种方式?
离婚的方式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二种方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1981年1月1日《婚姻法》施行以前未履行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先办理公证手续,取得夫妻关系公证书。  1981年1月1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自行同居的双方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从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同时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离婚证。离婚证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逾期未领取离婚证的,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即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对于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及住房安排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合法夫妻关系证明的。
咨询律师: 刘波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男女双方达不成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对于诉讼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就子女及财产、债务、住房等问题达成协议即发给离婚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己破裂难以恢复和好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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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1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规定:女方在怀中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引起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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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明属实,男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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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执行,即女方在怀中期间和分娩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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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 什么叫离婚?
离婚:是结婚的对称,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已存在的婚姻关系加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离婚和婚姻的终止是不完全相同的。“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一是自然原因,即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二是人为的原因,即协议离婚或者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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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是指夫妻都是出于本人真实意愿,一致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种方式由于不会产生较大争执,故有人誉之为“文明离婚”。 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但须办理法定登记手续: (l)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填写离婚申请书。在北京市,婚姻登记机关是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中心。 (2)登记机关对双方提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包括:双方的离婚要求是否确实出于自愿,有无欺诈、胁迫等行为;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等问题是否作了妥当的处理。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3)准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从此,夫妻关系终止。
咨询律师: 刘波
如果夫妻双方都在住所地,原告起诉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就被”原则。但是,现实中,由于人员的大范围活动,经常有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外出打工、经商、学习、进修等,且时间超过一年以上,那么,就不能一概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起诉了。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出。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没有经常住所地的,向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提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为依据的。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而且又调解无效,便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尚有和好可能的,虽经调解无效,仍不准予离婚。但是,不应当把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方的惩罚。因此,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应根据案情,实事求是,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补充内容: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编辑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确认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举的5种情形外,还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断: 1)全面分析方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用全面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之分析,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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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 受骗离婚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出于种种动机,在离婚登记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向对方施展欺骗手段,导致另一方同意虚假离婚,被骗方在离婚后深感懊侮,如果离婚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受骗为由,向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由后者查明事实,重新作出处理。 假离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渐涌现的一种现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共同意思,而是因串通或受对方欺诈而办理离婚的情形。一般而言,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串通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串通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等。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意复婚或者与他人结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有的只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在财产可能作出牺牲,有的则既为达到离婚目的,又把全部或绝大部分财产骗到手。 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后,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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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出于共同意志而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这类离婚请求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在准予登记前需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一是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这是确定准予离婚的最根本的条件;二是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已有适当安排,如子女归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给付的期限和办法等;三是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以及离婚后一方是否需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等。上述三条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处理好这些问题不得准予登记。如果男女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只是对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问题有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处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按照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调解,按性质可分为诉讼外的调解和依诉讼程序进行的调解。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离婚纠纷的部门,婚姻法未明文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主要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后,会有三种结果:第一,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第三,调解无效,一方仍要求离婚,而他方坚决不同意,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诉讼程序进行的调解也就是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后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我国法律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和政策的说服教育,一般说来,首先通过调解促使夫妻和好,必要时也可以做调解离婚的工作。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进行。人民法院的调解同样也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原告撤销离婚之诉,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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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 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l)男女双方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的有关问题。登记机关如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地依法办事,对离婚申请加以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促使双方当事人对离婚问题作慎重考虑。即使是双方自愿离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先作促成和好的调解。在离婚要求一致时,但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有争议时,登记机关可通过调解协助双方妥善安排。当事人原来的安排如不合理,也要帮助他们遵照婚姻法的精神作必要的调整。 (3)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双方自愿离婚,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凭据。如果发现要求离婚的仅是一方,另一方实际上并不同意,或者在子女、财产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均不予登记,而是劝说当事人依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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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 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法律规定,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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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对方再婚还要办理离婚手续的说法是正确的。这是由宣告失踪的性质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按照民诉法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半年后,就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此可以看出,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因而也就不产生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与失踪人的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变化,比如你来信咨询的婚姻关系也是不发生变化的。也就是说虽然你丈夫被宣告为失踪人,但其与你的婚姻关系仍未变化,你们仍为夫妻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不同。宣告死亡在于以此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确定状态。一旦宣告死亡,被宣告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婚姻关系也终止。因此,你若准备再婚,要先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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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2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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