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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1995年1月14日劳动部劳办发[1995]11号函规定,如果包工头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雇佣的工人发生工伤,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包工头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雇工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包工头本人负责。
咨询律师: 胡骅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
咨询律师: 胡骅
非全日制用工,王某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本案中王某与甲公司订立的是口头协议,王某每周一、五上午各工作三小时,每周六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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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是劳动者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虽然与用人单位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对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做好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4〕4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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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 劳动法工伤工资怎么算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工资每个月具体能领多少呢?又能领多少月呢? 劳动法工伤工资怎么算 ? 劳动法工伤工资怎么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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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法关于工伤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 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8 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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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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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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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非因公死亡,是否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如果可以享受,那么员工自杀,是否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一、在深圳工作,非因工伤死亡,用人单位没有给死亡员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以下责任: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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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再要求保某公司补足差额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董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称,四、保某公司未足额为董某交纳社保保险致使董某未能足额领取工伤待遇,一审以社保保险的交纳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而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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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待遇一次性领取的标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亡待遇主要有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是法律明确要求一次性支付的项目,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次性支付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关于工亡待遇的一次性领取问题难点就在供养亲属抚恤金问题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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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2、分析 根据山东省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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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可以按规定长期领取工伤待遇。也可以由本人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其标准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和本文规定执行。 十四、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可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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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上海市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也做了相应调整,本案主要涉及外地农村户籍劳动者新的工伤待遇支付标准及承担对象、医疗费用的报销等情形,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工伤发生时缴纳了综保,2011年7月1日后才认定为工伤,该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上海市也随之调整了社会保险政策,外来从业人员不再缴纳综合保险,而直接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可a公司不同意其中多项请求。 李女士遂咨询,其应享受何种待遇? 市民 李女士 律师答: 受工伤员工可享停工留薪所有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受工伤的劳动者享有停工留薪期间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同时按工伤等级享有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咨询律师: 胡骅
季x舟是从杭州来沪打工的外来从业人员。今年3月,他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担任仓库装卸工。单位与他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并为他缴纳综合保险。孰料才过了俩月,小舟在装卸时竟被车上翻下的货物压伤了小腿,当即被送进医院抢救。这起事故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但在鉴定结论尚未做出之前,单位只肯支付在家养伤的小舟最低病假工资待遇。小舟心存疑惑,来电咨询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到底该如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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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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