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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9-30 浏览次数:210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 8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上实行“六统一”的模式,即各县(市)与市区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二、工伤认定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决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其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省、市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本区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在工伤认定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三、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确定

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可将参保前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同步纳入。

四、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20%提取,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储备金累计存储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

五、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的调整时间

所有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和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每年从4月1日起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六、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

(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标准

1.火车: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2.轮船:三等舱。

工伤职工乘坐以上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

凭票据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除火车票、轮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订票费、退票费以及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住宿费标准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可报销三日以内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50元限额,凭票据报销。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宿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八、附则

本意见与《条例》、《规定》同步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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