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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替代工伤保险
发表时间:2015-07-02 浏览次数:458

替代工伤保险

尽管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的赔付内容比较相似,但两者并不能互相取代。因为,意外伤害险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主要只是赔付伤者的医药费。而作为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障待遇。工伤职工在得到商业性保险赔付的同时,仍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各种原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

具体来说,在参保工伤保险后,职工一旦受工伤,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和待遇都有保障。而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职工的特别福利,若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工伤险,则构成违法。所以,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购买过意外伤害险,还须办理工伤保险。况且,除了一次性补偿,工伤保险还有一系列后续补偿,保障功能强于商业保险,后者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不能作为替代产品。因此,做为企业一方应及时通过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不但是履行法定义务,也是用来分担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有效途径。

而做为劳动者,也更应当明确这两种保险的法律性质的不同之处,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而遭受不合法的待遇。曾经就有这样的案例,另受伤职工最后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就是因为单位蒙蔽职工、用商业性保险赔偿规避自己责任。

2007年9月6日,原告韩某受雇于被告某家具厂进行木工操作(生产家具)。在操作时不慎被电锯将右手锯伤,当时情况是:中指食指被锯断,其他手指均被锯伤。被告(老板)随将原告送到了医院进行急救。原告当时被送进了手术室进行接指的手术,而由老板办理的入院手续。原告花费了医疗费一万多元,后由于无力继续承担每天巨额的费用而出了院。出院后为了预防感染和促进断指愈合每天只能到住处附近的小诊所买药换药,在尽力节俭的情况下又花费了数千元的医药费。可在与被告交涉赔偿的时候原告才发现,自己在医院的病历完全是被告用别人的名字冒名顶替的,记载的患者根本不是自己的名字。而这么做的原因就是老板为了骗取商业性保险赔偿,用其它参加了商业性意外伤害险的工友的名字为他在医院医治的。而出了院后医院根本不可能将他的名字更改过来。这样的话,他就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工伤情况了。最后由于证据不足,他只能违心的接受了老板完全不合理的赔偿(全是商业保险公司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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