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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中,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包括:(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答: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11年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1级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发放90%的本人工资 2级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发放85%的本人工资 3级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发放80%的本人工资 4级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发放75%的本人工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什么样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险] 个体户如何上工伤险
小型服务企业,矿山采掘行业中的小型矿山企业等。 于是人保部起草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对这些工资总额难以统计的部分行业中的企业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作出规定。 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新版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和赔偿标准、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扩大了参保范围 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0〕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刘波
其自身,作为一个从事木材切头工作的老工人,对飞溅木屑的防护存在重大的注意欠 缺,在尚未办理好工伤保险之时出现此种伤害,应当减轻厂方的赔偿责任,由其自身承担部分责任,只同意赔偿罗某1万元,双方因协商不成成诉。法院判决,木材 加工厂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5.6万元。 一、罗某在木材加工厂务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3年颁布以来,可以说是给所有没参加工伤保险却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劳动者 撑起了一把保护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是生产的重要因素;职工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而出现事故,往往是付出了血的代价,给本人或家属已带来巨大的不幸和痛苦, 所以对其发放待遇和补偿是社会和用人单位必须付出的,而不应该是受害人的“自我保险”。
咨询律师: 胡骅
以上的女性购买社保,因为国家对于女性满50周岁的都规定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单位应当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 工伤保险的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由于你的母亲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仅要责令其改正,还要对违规企业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自8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的企业工伤保险专项大检查,将对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处以重罚,以扭转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高风险企业工伤事故多、工伤参保率低的现状。 2004年1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咨询律师: 刘波
"现在好多小煤矿根本不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政府应强制为高危行业农民工上工伤保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3月7日参加全国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联组会议时,针对委员提出的如何保障农民工权益问题,作了如上表述。   强制为高危行业农民工上工伤保险,的确是一个维护农民工权益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
咨询律师: 刘波
工伤范围和认定   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或合格条件,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问题的首要工作。这方面的主要政策和程序在第二章做了规定。由于这一内容下一讲要专门讲解,这里只强调一点,即工伤认定政策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之一,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工伤保险的职能机构实施管理和操作,认定工伤是为了保障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权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按照国际惯例,现代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既包括因工伤害,也包括职业病伤害。我国在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对"因工负伤"的待遇作了规定。1957年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为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我国劳动部分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6〕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现就贯彻执行《试行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咨询律师: 刘波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咨询律师: 刘波
[工伤险] 工伤保险概念与常识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职业伤害包括工业事故伤亡和职业病。职业伤害是由生产工作环境中的不安全或危险因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最初工伤不包括职业病,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将职业病纳入工伤范畴。 何为工伤保险?
咨询律师: 刘波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措施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也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医疗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3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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