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保险 > 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应受60日时效的限制
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应受60日时效的限制
发表时间:2012-08-08 浏览次数:410

案例:王小姐2000年2月参加工作。2002年2月转到另一公司时,去当地转社会保险帐户时,才发现原来的公司没有给自已交纳“三险”。于是和原公司交涉,公司答应给补交。过了两个月,经查,公司没有兑现诺言。申请仲裁,被劳动仲裁庭以超仲裁时效而驳回。

姑且不谈仲裁裁决是否正确。

先谈社会保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首先《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以看出,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不容协商。

该法的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可见,社会保险,既是私法调整的对象,同时,又是公法调整的对象。而且,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和解的方式,放弃或低于法定的标准交纳。它不象经济补偿金等可以和解,放弃。

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任何情况下,责无旁贷,无以免除。

回头看这个案例,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应履行其法定的职责――责成单位为王小姐缴纳没缴的社会保险,而公司拿裁决书――一个法院的裁决,能和《劳动法》抗衡吗?!

当然不能!

那么这个裁决还有什么意义呢?

律师观点:社会保险不应受60日的时效限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应受60日时效的限制”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医疗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8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