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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3-08-08 浏览次数:205

一、案情回放

小胡在一家保安公司做保安,由于是外地人,小胡不想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被贴。工作两年后,小胡准备离开这家公司,得知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小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与小胡签订有社保协议无效,用人单位为小胡补办社会保险,但小胡要将单位被贴的现金返还给单位,用于补办社保。关于经济补偿,由于是小胡自己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社保,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小胡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三、律师分析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汪正楼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协议是无效协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这间不能就是否缴费以及缴费的金额和比例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法规的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在本案中,小胡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上述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所以,小胡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是无效约定。

既然是无效约定,那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员工补办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已将社保的现金被贴给劳动者,从公平角度考虑,劳动者应当将已经补贴的现金退还给用人单位,用于对其补办社会保险。

对于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本案中,并不是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劳动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因为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不能缴纳。从这个角度来说,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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