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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发表时间:2014-04-11 浏览次数:312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3、产前检查、产前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态。

二、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2、分娩医疗费用;3、生育并发症;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5、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6、生育津贴(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7、妇科专项检查。(妇科专项检查每两年一次)。属基金支付的,由市社保中心医保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如何办理零星报销?

符合下列情形时,采取零星报销方式结算:

(1)男职工配偶的产前检查、分娩及流(引)产;

(2)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三个月内,并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中断期间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3)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4)异地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5)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6)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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