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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
发表时间:2014-04-11 浏览次数:27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即: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四、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持经办机构出具的《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到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申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民卡或银行卡,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哪些情况下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6、未按规定办理定期申领手续的;7、领取期满的;8、死亡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如何办理申请?

用人单位办理档案转移后,失业人员持市民卡、户口薄及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

七、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在宁享受失业保险金?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宁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在原用人单位移交档案后,持本人市民卡、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原五县地区除外)及用人单位出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暂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

八、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持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及个人档案资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失业保险经办窗口)。

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享受基本医疗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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