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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上岗前,公司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2个月的培训。人事经理对我说,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个月发给我4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按照我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请问人事经理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 人事经理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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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 电工受伤公司否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市二中院前不久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某物流公司电工渠先生凭借一把车间房门的钥匙,最终打赢了官司,被终审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渠先生2010年年底入职北京顺义一物流公司,担任电工一职,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然而渠先生入职后不久,在工作中不幸摔伤,导致腰椎骨折住院治疗。公司却否认与之存在劳动关系。 在申请仲裁被驳回后,渠某不服,诉至顺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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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劳动者许先生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总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尽管新兴总公司否认与许先生存在劳动关系,但经过审理,法院最终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审案法官指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考虑三项因素: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及该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案情: 27岁的许先生家在江苏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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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定义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这个定义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劳动者指的是参加劳动的人,它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其二劳动者指的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关系的认定] 丢失人事档案造成的损失由谁赔偿
档案保管单位丢失职工人事档案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导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法享受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以参照同类人员、相关保险的投保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判令由档案保管单位一次性赔偿。 案情: 1990年12月,原告唐晓兰调入乡办企业重庆市星光电热电器厂,其人事档案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接收。该局的职能几经变迁由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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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且予以证明的责任。 (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不能予以证明的,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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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合同生效等于劳动关系建立吗
2010年3月,甲公司公开招聘员工,林某前去应聘,经洽谈并相互了解后,双方均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由于林某当时尚在乙公司工作,因此双方在2010年3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林某在2010年4月之内向乙公司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甲公司在林某报到上班后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超过1个月,公司将不予录用。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签字盖章。 因多种原因,林某于2010年5月15日方与乙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林某到甲公司报到时,该公司告知林某,由于其晚到半个月,公司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员,因此对林某不能再予录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林某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林某认为自己为应聘甲公司工作而辞去了乙公司工作,甲公司已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应确认自己与该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现甲公司因自己晚到半个月而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要求甲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公司与林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林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事项,公司按合同约定可以不录用林某。最终,仲裁委对林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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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 因工伤辞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2年4月,吴某经仲裁程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3万元。运输公司辩称,吴某系主动申请辞职,且其申请辞职的理由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关于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 劳办发 [1994]289 号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劳部发 [1995]309 号 ) 等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从争议主体上看包括: (1) 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 ; (2) 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咨询律师: 胡骅
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法律咨询: 北京市最低工资是多少?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还是最终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实际收入?退休返聘人员工资也必须高于当地最低工资吗? 律咖网律师解答: 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认定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所以工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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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公司都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无论是员工,还是单位人资,很大部分人都认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公司都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实际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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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是子母公司关系,还是各自独立,a公司只是总公司的长期投资?) 2.第一个问题能够明确的话,a公司的职工中的四位原总公司职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还是a公司应该重新签署劳动合同,设立社保帐号?(现状,劳动合同没有重新签订,是否界定是a公司的责任?)如果应由a公司负责签署新的劳动合同等,那么a公司的4位员工的社保费用等由总公司代缴是什么性质? 3.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应该从什么时侯算起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咨询: 如果劳动关系证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该如何认定?比如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是10月,而实际9月就开始工作了,而且9月也领取了工资,劳动关系是从10月开始还是从9月开始呢? 律咖网律师回答: 劳动关系是以实际用工之日起。也就是9月。10月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关系的认定] 民工工资被冻结应该如何追讨
我公司是贵州遵义一家民营建筑公司,最近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冻结了账户,但其中有一部分是民工工资保证金,请问这部分款项法院能冻结吗?那具体该怎么操作呢,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吗? 律咖网律师回答: 可以冻结,但是应当先用来发民工工资。需要民工主张工资,法院会先用冻结款支付工资,然后再是普通借款。你们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一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订立劳动合同作了明确。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是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劳动者应当采用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同的一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合法吗?  1994年3月4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咨询律师: 刘波
 某私立学校以江老师擅自离开为由拒发其相应工资和津贴,在劳动仲裁裁决后不服该裁定,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劳动纠纷案,判决原告某私立学校三日内支付被告江某工资及津贴合计8667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有关劳动法律关系的五个问题之探讨 1,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休息时间违法,要求职工每周工作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象征性的发加班费,如果要求职工每周工作七天,从没有休息日,那么星期日的工资报酬是否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双倍?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关系的认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7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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