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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的四级人民法院由于其职权不同,审判的案件也不同。 ⑴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审判的案件是: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还有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某些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和上诉、抗诉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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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什么制度?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以下制度: (1)回避制度。即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他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的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权提出申请回避;上述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也应自行回避。 (2)合议制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运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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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但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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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再审法律上有何限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等可以申请再审;(2)当事人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3)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企业法人破产负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4)法院在审理中同意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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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两种途径:一是法院内部自身引起的再审,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之一的并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民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1.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为了避免错误的判决、裁定难以得到纠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审判监督程序]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也有期限吗?
民事案件再审的审判期限: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其审结时限应取决于所适用的程序,即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再审案件审结时限的起算,应从法院作出裁定决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行政案件再审的审判期限: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刑事案件再审的审判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
咨询律师: 刘波
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再次申请再审。对一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经二审法院审查后也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当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将不再处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咨询律师: 刘波
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该规定有三层含义:(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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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 法庭调查按什么顺序进行?
法庭调查按什么顺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证人出庭作证;(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签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第一审普通程序] 法庭辩论应按什么顺序进行?
法庭辩论应按什么顺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应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咨询律师: 刘波
随着民法通则的实施,可以到法院打官司的民事、经济纠纷和事件的范围不断扩大。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官司主要有以下十二类: 第一类是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离婚的财产纠纷、恋爱引起的财物纠纷、抚育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纠纷、析产纠纷、分割纠纷、赔偿金、补助金、保险金纠纷。 第二类是房屋纠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审普通程序] 如何书写答辩状
答辩状一般格式是怎么样的?答辩状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一、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书状,称为第一审民事答辩状。第一审民事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咨询律师: 胡骅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1、 停止侵害 2、 排除防碍 3、 消除危险 4、 反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 赔偿损失 8、 支付违约金 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咨询律师: 胡骅
[公示催告程序] 什么是公示催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其特点是: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咨询律师: 胡骅
[公示催告程序] 什么是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督促程序] 什么是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定步骤、方法和制度,也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讨回债务的最简便方法。 督促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一些单一的、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督促程序有以下特点: 1.受案范围特定; 2.非讼解决; 3.
咨询律师: 胡骅
[特别程序] 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为这样的案件审理时被告不到庭,就无法知道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是否基本一致,无法知道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有无原则分歧,所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三,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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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与仲裁指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5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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