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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制度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13

一、责任单位

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

二、责任人

局长:康忠宝。分管副局长:由天赋。承办人(主办人a角:魏海良、协办人b角:高继堂)。

三、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三)《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

(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07〕2号)。

四、申报条件

(一)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资格。

(二)刊播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是审定品种。

五、申报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表》。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该品种的审定公告。

(五)保护品种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审批程序(附:流程图)

(一)受理。由省种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管理科承办人受理种子广告申请。

(二)审查。管理科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进行复审。经审查未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通过省种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退回申请人;审查通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刊播广告。审查结果定期在局务会上进行通报,每年对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情况进行一次公示公开。

七、监督检查

种子管理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农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农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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