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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386

当前,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层出不穷,已成为违法广告的“重灾区”。据统计,2004年4季度,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服务违法广告数量占违法广告总数的80%以上,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一、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

(一)表现形式:有假借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逃避广告监管的;有在对疾病的成因、诊断、诊疗的广告宣传中,任意夸大其辞,无中生有,违反客观规律宣传疗效,欺骗误导广大群众的;有直接刊登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等等。

(二)危害性:1、误导了消费者、患者,甚至直接损害消费者、患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2、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二、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泛滥的成因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甚至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监测手段落后,监管体系乏力,执法难度大,打击力度不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对广告的监管以事后监管为主,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给虚假广告的泛滥留下了空间。

(三)消费者识别力低,无意中成了虚假广告的支持者和传播者。

三、惩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强化事前防范。加强对广告行业组织的指导,引导广告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及医疗机构的法治意识,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将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堵在发布之前。要加强《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知识和识别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拒绝虚假违法广告的氛围。

(二)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实现广告监管“关口前移”。探索建立广告预审制,实现广告监管“关口前移”。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过预先审查批准,并且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要相应的成立一个独立的、权威性的广告预审机构,赋予该机构审查批准、监督发布、暂停或撤销审批、通知相关部门查处等相应的权力。媒介必须按预审机构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

(三)建立广告信用监管体系,提高广告监管效能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广告信用监管体系,以广告经营主体的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为主线,以信用监管为重点,强化对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的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制定信用等级标准,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广告经营单位数据信用平台和广告监测网络,强化广告监测手段,提高监测效率和监管效能,扩大监测范围,促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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