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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409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的通知

(粤卫[200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加强医疗广告管理,根据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粤工商[1999]联字1号)及省编办《关于批复省卫生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函》(粤机编办[2001]2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省卫监所”)承担医疗广告内容审核的职责。各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办《医疗广告证明》(式样见附件)的申请(一式6份)后完成初步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将《医疗广告证明》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逐级寄送或申请人直接送达省卫监所受理发证科(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邮政编码:510300;联系电话:020-894469702、84469270)。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省卫监所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对《医疗广告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广告刊播媒介”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名称相符;“诊疗科目”必须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中核定的科目一致;“诊疗方法”中禁止出现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有效率等诊疗效果以及有关性病等内容;广告内容中提及的从业医师,其姓名、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应与医师执业证书相关栏止相一致,未经执业注册者不能列入广告内容。

三、省卫监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送厅医政处。不合格的退回原申报单位。

四、厅医政处复核广告内容及有关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备案,编定医疗广告文号,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加盖“广东省卫生厅医疗专用章”,然后将《医疗广告证明》一式5份交省卫监所,由省卫监所寄往省、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1份及地级市生局2份,省卫监所留底存查1份。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存留1份,另一份转交给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

五、申请医疗广告核准的医疗机构需提交查验的证明材料包括:(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2)《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3)从业人员《医师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4)特殊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负责第一次审核的卫生行政部门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在有关材料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刊播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监管,可以以医疗机构刊播的违法虚假医疗广告作为线索,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若发现有超范围执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混乱等情况,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进行查处。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沟通联系,发现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应及时转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协助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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