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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要真实 医疗风险须告知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382

[内容提要] 李某轻信某医院治疗打鼾的广告,在该医院接受了既无诊断又无病历的手术治疗。术后不但继续打鼾,且又发生进食发呛、缺氧、头痛、睡眠呼吸暂停等症状。上述症状经查系小舌切除、软颚贴后壁造成。由此引发纠纷。

[案件要点] 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如实告知医疗风险。

一、 案情简介

河北省衡水患者李先生有睡觉打鼾的毛病,一日在报上看到衡水市某医院治疗打鼾“效果显著,安全可靠”的广告,便决定去该医院作激光切除悬雍垂(即小舌)的手术。术前,李先生曾多次询问手术的效果及安全性,医生说,“成功率100%”,且没有告诉他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术后,李先生的鼾症丝毫不减,且进食发呛,头痛、缺氧,睡眠呼吸困难甚至暂停。几经治疗无效,李先生到北京找到专家,经检查,他成了重度阻塞性呼吸暂停综合症患者,同时,他被告知目前的症状系小舌切除、软颚贴后造成的。在得知鼾症的科学诊治情况后,李先生认为,x医院在术前有责任向自己讲清手术的潜在风险并签订手术合同,在没有检测仪器查明病情的情况下便草率给他作了手术,人有1/3的时间是在睡眠中度过的,现在他每晚处在呼吸治疗仪的噪声中,这给他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刺激,生活受到了直接的影响。由此给他造成了终身痛苦,李先生遂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二、案件分析

这是一起因患者依赖医院所作的广告,并依赖医院所作的承诺,而最后无疗效并引发并发症所导致的医院纠纷。现对此案作一评析:

(一)医院所作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第5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第7条规定:“医疗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3)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4)宣传治愈率,有效诊疗效果的”。在本案中,x医疗治疗打鼾的效果从报道上来看并不理想,而其广告却说“效果显著,安全可靠”,显然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要求的医疗广告内容必需真实,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公众的规定不相符。并且x医疗广告中所作的“效果显著,安全可靠”是在宣传诊疗效果,违反了上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的禁止性规定。综上可知,x医院所作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误导了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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