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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限制所有烟草广告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85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最早批准该条约的40个国家生效,这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也是针对烟草的第一个世界范围多边协议。

国家烟草专卖局人士透露,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公约》有望获得批准。全国人大批准后,5年之内,“擦边球”的烟草广告将在媒体甚至因特网上消失。

广义性烟草广告将被叫停

“《公约》对我国烟草业的影响是全局性的,其中关于烟草广义性广告的限制对烟草企业有最直接的影响。”中国烟草学会秘书长郑富刚认为。

《公约》第13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5年内,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在广播、电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尽管我国《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但在传统广告遭到“封杀”后,烟草企业在和主管部门的博弈中,不断试探着法律的底线,多采用公益广告、赞助冠名等“广义性广告”。

卫生部的一份通知称:影视剧中将吸烟与成熟、坚强、力量、魅力、反叛、自由等人物性格联系起来,对人群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目前有80%以上的青少年仍有机会接触到烟草广告。

《公约》生效后,这些“广义性烟草广告”将被广泛禁止,郑富刚披露:《公约》规定,是否烟草广告以是否直接或间接鼓励他人吸烟将成为其主要判断标准。且不让烟草业进行礼品、礼券、折扣、竞赛等奖励性促销和赞助。

警示语须占烟盒30%-50%

批准《公约》后3年内,“吸烟有害健康”一类的警示语要占到烟盒30%-50%以上。郑州烟草研究院龚金龙认为,此规定将会影响到卷烟生产商的牌号整体设计。烟草广告已被几乎完全禁止,卷烟包装成为烟草生产商、销售商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最好的渠道。实施新的健康警示语及警示图片制度以后,烟草生产商们失去了更多宣传自己产品的机会。他提供的资料显示:加拿大癌症协会对2000名吸烟者的调查表明,有58%的人认为,图片警示及警示语确实使他们对吸烟有害健康的问题更加重视,44%的人认为,他们在新的警示图片及警示语的作用下,正在考虑进行戒烟。

“这一条款实施,将使今后卷烟的形象标志受到破坏性的影响。”卷烟销售公司一位人士分析说。中式卷烟包装设计风格都比较唯美,卷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一般不明显,面积非常小。这一规定将使新品牌推广难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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