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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登记和广告审批办事程序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1

第一章 广告经营登记程序

一、广告经营单位是指申请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下列单位: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 事业单位;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上述单位在填写《广告经营申请登记表》、提交有关材料后,进行广告经营登记。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办理。

广告经营登记报送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单位: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章 广告经营变更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广告经营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新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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