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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医疗广告审批程序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81

设定依据:国家工商局、卫生部第 16号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合法的医疗机构。 2、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数量限制情况无

办理程序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 1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 15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办事期限:法定期限 10日 承诺期限 7日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3 、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实施单位 :卫生局医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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