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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医疗广告审批程序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302

一、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区属各医院、社会医疗机构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医疗广告,必须先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广告证明》一式10份,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发布。

三、广告内容及禁忌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2.贬低他人的;

3.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4.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5.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6.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7.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8.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9.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四、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3.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五、审批时限

区卫生局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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