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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准则] 悬赏广告的性质
悬赏广告,公开以广告方法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例如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发明或创造。目前,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涵义尚有分歧,但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①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学说分歧,代表性的有契约说及单方法律行为说两种不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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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准则]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对于悬赏广告,可以分为一般悬赏广告和特殊悬赏广告。不同的悬赏广告,其法律性质也不尽相同。 求赏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的存在,并且不直接取得报酬,这种悬赏广告叫做一般悬赏广告。 求赏人实施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仅仅是因为悬赏广告的发布,并期待得到悬赏承诺之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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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悬赏广告决定,在债务债权关系成立之前,广告相对人有一个先前行为,一般情况下包括两种悬赏广告。一种是遗失物悬赏广告,另一种是优等悬赏广告。它们基本上满足合同成立条件:一是要约或邀约邀请。二是承诺。这类悬赏广告往往有一个存续期,所以这两种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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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这种主张是多数学者的意见,在实务上,大多数人采纳这样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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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准则] 悬赏广告的性质辨析
悬赏广告,公开以广告方法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例如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发明或创造。目前,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涵义尚有分歧,但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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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准则]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
带来诸多问题,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不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对悬赏广告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本文拟就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判例中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公41995年第2期公布的"李珉诉朱晋华李韶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中,一审判决不承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二审判决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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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是提倡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实际上的社会效果并不如其所料,倒有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极意义,那就是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拾得人得不到任何利益,倒不如占为己有。 就是“假一罚十”的承诺的案件中,也应当维护商家承诺的严肃性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不得随意否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其消极的社会意义,就在于否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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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悬赏广告,可以分为一般悬赏广告和特殊悬赏广告。不同的悬赏广告,其法律性质也不尽相同。 求赏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的存在,并且不直接取得报酬,这种悬赏广告叫做一般悬赏广告。 求赏人实施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仅仅是因为悬赏广告的发布,并期待得到悬赏承诺之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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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限定或合理期限内对归还其一定物品的人给予报酬的行为,也就是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悬赏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以实现的客观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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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数人中仅对评为优等或最先完成的人或团体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优等悬赏广告人的意思表示须声明只对评定为优等的人给予报酬,并且当若干行为人完成行为时,对于优等的归属尚未确定,行为人此时只享有一种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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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悬赏广告大致包括悬赏缉凶广告或寻访失踪亲人等悬赏广告,这类悬赏广告只须悬赏人做一定意思表示,把自己的要求写出,悬赏广告相对人见广告后前来,提供自己所知的悬赏人需要的信息即可请求支付报酬,这类广告有几个特殊点: (1)广告相对人在得知悬赏广告后才做出意思表示。 (2)广告相对人在求赏之前与悬赏人没任何联系,如没有拾到悬赏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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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准则] 悬赏广告的报酬问题
虽然广告相对人按悬赏广告的要求完成指定行为而获得报酬是理所当然,但若存在以下因素,则有可能(由悬赏人决定)丧失请求支付报酬的资格。 (1)广告相对人曾经表示不领取报酬,但又后悔的。当然排除其第一次意思表示是在暴力胁迫之下做出的。这样做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悬赏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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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拾得人没有付出代价,或者说付出的代价太小,根据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不该获得高额的悬赏奖金。因此,应当认为悬赏广告无效。 悬赏广告的基础是拾得遗失物。我们知道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是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8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法律后果。拾得人在捡拾遗失物时没有想到,要等待悬赏广告大捞一比。这就有别于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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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悬赏广告乃是契约,因此悬赏广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要式合同,是法律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悬赏广告既然是合同,当然要有要约的要件。悬赏广告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不同,必须以广告的方式为之。悬赏广告的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拘束力,广告人不得任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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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准则]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更是悬赏人负有债务,相对人获得报酬请求权的条件。 5.须有悬赏人表示对完成指定行为给予报酬的承诺。如果没有这个承诺,那么就不是悬赏广告,只能是告示、启示、公告等。所以,这个条件直接导致了悬赏广告能否发生悬赏人所期望的法律效力。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对于悬赏广告,可以分为一般悬赏广告和特殊悬赏广告。不同的悬赏广告,其法律性质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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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准则]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广告人因广告行为而使自己受债务拘束。当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时,债务发生效力,广告人向行为人给与报酬。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有广告人自己决定的。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承认的任何利益均可。”③ 因此可以是称号、奖章、匾额等等。 二、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其性质的不同看法: (一)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 对于悬赏广告,主要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均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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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换言之,只有对世型的悬赏广告才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的适用范围,而对人型的悬赏广告不属于此范围,且遗失物悬赏广告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类型。无疑,这种区别性观点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其提出了对悬赏广告进行区别性调整的主张,值得我们思考。 笔者认为,这种区别性观点是否妥当,尚值得探讨: 第一,从悬赏广告的内在构制而言,这种区分标准没有合理性。 首先,悬赏广告是一个找人机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完成该种行为为承诺后,有权获得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 一、法律特征: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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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 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广告人的权利:接受行为人完成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悬赏广告发出后,享有撤销权,但对已经完成的悬赏行为,不具有拘束力。 2,广告人的义务: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对行为人给付应当给付的报酬;撤销悬赏广告的赔偿义务。 3,行为人的义务:完成悬赏行为的义务;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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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10日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播出机构禁止播出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等产品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 通知要求,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时至24时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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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7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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