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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今年9月份发布《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管理。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管理的通知》,规定严禁出现以下内容:内容虚假违法、格调庸俗低下;夸大、夸张宣传,误导消费;以公众人物、专家等名义作证明;虚构断货、抢购、甩货等情形推销商品;谎称商品通过认证、获得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等;虚构或者伪造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材料作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咨询律师: 刘波
18时~24时,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对于在电视购物频道播出的居家购物节目,《通知》则明确表示将作为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管理。这意味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此类节目内容的审查把关,此类主持人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摘要]电视购物广告由于其完成销售的时间短、广告内容更具真实性和鼓动性的特点,已经为更多的商家企业和媒体所注意到,也为许多消费者所接受,目前,电视购物已被认为是继零售、超市之后的第三次销售革命,已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巨大成功。
咨询律师: 刘波
在国外盛行的电视购物,为什么到了中国就会出现这么多欺诈?并没有“原罪”的新兴商业模式为何会背上众多“罪名”?记者就这些急需答案的问题进行了专题采访。 盲区:是节目还是广告?主持人身份如何界定? 电视购物作为无店铺直销业态,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只是根据1998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把它划为商业广告,其他均是整顿、禁播的通知、规范性文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时至24时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咨询律师: 刘波
“屋顶花园”变“冷却塔”,业主“证据不足”一审败诉 律师:对于开发商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问题,早期法律并没有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至少要赔偿消费者去商场购物的打车费用。如果商场根本没有“特价”电器销售,那就是一种欺诈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这样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广告准则] 变房广告的法律责任
为开发商是义务履行主体,开发商也无法亦无需履行。 ■开发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开发商的变房广告承诺在法律上虽属于无效,也不属于要约,违约责任无从谈起,因此,业主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即退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开发商的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咨询律师: 刘波
当初开发商在楼书里面说会赠送30平方米的花园,所以很快就做了购买决定。但现在发现“赠送”的花园面积只有10多平方米,而且产权证里面还没有标注面积,我应该怎么办?此外,开发商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签有:“广告宣传资料只作参考,不作法律依据”,开发商的说法成立吗?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多存在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的允诺不兑现而引发的争议,同时也有少数案件是单独以开发商违反广告宣传中的允诺而提起诉讼的。针对这类案件的出现,司法实践中对其的认识和处理有所不同
咨询律师: 刘波
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目前房地产纠纷很多,其中许多购房者都说后悔听信了广告的宣传,实际的房屋和报刊广告相差甚多。那么,房屋广告究竟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发展商不能兑现广告中的许诺怎么办,购房者能依据广告内容追究他们的责任吗? 广告的三种类型 第一种,有些发展商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以购房者条款的形式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此后再谈这个问题时就已经不是在说广告,而是谈合同条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确、有效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在200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温州市104名别墅购买消费者向社会提供了一份珍贵的消费者维权教案。这份教案提出两个带有全国普遍性的消费者维权问题:不兑现售楼广告该不该承担违约责任?像一盘散沙似的住宅小区入住者合法权益若受侵害该如何保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律师:对于开发商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问题,早期法律并没有规定。而2003年3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证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咨询律师: 刘波
商品房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虚假广告所引起的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但广告纠纷往往涉及众多当事人,案情复杂异常,对于广告主及其他关系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及如何承担,则需要我们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 一、商品房广告及其责任主体 商品房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品房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商品房广告的责任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是商品房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广告发布者则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机构或个人。
咨询律师: 刘波
[广告准则] 商品房虚假广告的归责
与虚假广告发布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我省商品房销售地方性法规目前拟再次修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房产商延期交房,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房二卖”不应当设定行政处罚。相对于前两次修改,今天“变脸”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草案)
咨询律师: 刘波
开发商销售广告注明小区绿化面积与实际不符,被业主告上法院。昨悉,法院判开发商赔偿购房人8万余元。 据了解,汉口一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上注明“拥有近2万平方米外围绿化带和近1.5万平方米的中心花园
咨询律师: 刘波

广告活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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