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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护] 浅谈农村建筑事故的赔偿
关键词:农村建筑事故 赔偿主体认定 责任划分 内容摘要:建筑事故分为发生在城镇的事故和发生在农村的事故,发生在城镇的建筑事故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可,而发生在农村的建筑事故处理起来就相对地比较困难。本人在该文中,对农村处理建筑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两大难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仅供同行参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年来,农村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在处理该类纠纷时目前存在一些难点,主要集中在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 造成这种困惑的根源在于房主与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有分歧(受害者与工头是雇佣关系基本没有异议)。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调解比较困难。受害的农民工一方,有的起诉房主,有的起诉包工头,多数把房主和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的连带责任降低了无资质雇主的违法成本 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农村建房事故之所以频繁发生,无资质的建筑商无疑是法律规制的重点,《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基本体现了这一方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时拿起瓦刀,就开始到处建房,成为农村建房游击队,一旦在建房时发生农民工人身伤亡事故,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调解比较困难。受害的农民工一方,有的起诉房主,有的起诉包工头,多数把房主和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此类农村建房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理论上争论较大,实务中判决理由和结果迵异。
咨询律师: 胡骅
随着农村建设市场也逐步繁荣,由于种种原因,建房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双方对责任的承担争议问题往往成为诉讼焦点。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 目前,农民建房普通采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劳动力聚合在一起,组成松散型的建筑小分队,由一名召集人(工头)负责揽活并领工,与房主谈妥报酬,包公不包料,只挣工钱的模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甲方为房主,将房屋建设承包给了乙方,并与乙方签订合同,其中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后在甲方不知情下乙方又将部分承包给了丙方,在盖房过程中,丙方工人在操作中将手指夹断,甲方应承担事故连带责任吗.谢谢!! 这要看甲方和乙方的合同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则甲方不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合法,则视同合同无效,需看丙方工人在盖房时是否存在违规等一系列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后继续门诊治疗并遵照医嘱修养。期间花费医药费67894.74元。 【分岐】 农村自建房伤害事故中各方责任如何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为定作方,不需要承担责任,程某为雇主,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和程某都为雇主,应该连带承担全部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农村建房引起的案件的处理也遇到了许多法律问题,当事人矛盾大,法官处理有难度。鉴于此,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村建房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认定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对于建房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成为认定责任的前提和关键。因为在法律上,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法律后果具有原则性的差别。如果属于雇佣关系,个体工匠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编者按: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房东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往往是不少纠纷、争议的焦点。记者围绕这一读者咨询的热点问题,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 1、雇工受损害 房东(雇主)负全责 实例:东阳人李某,多年从事建筑施工。2006年5月,李某将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够,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带领下施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人杨某被倒塌的房梁砸死。谁应当承担对李某亲属的赔偿责任呢? 这是一起因农村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对于杨某的死亡,李某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杨某有过错,李某与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成立承揽关系,而王某与杨某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咨询律师: 胡骅
近日,四川长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林某、彭某、张某、周某夫妻承包承揽被告彭某农房建筑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伤残等用费76647.62元的30%责任22994.28元;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伤残等费用76647.62元的30%责任22994.28元;判决被告张某、周某夫妇赔偿原告杨某医疗、伤残等费用76647.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包方当天先给死者赔偿两万办理后事。请问律师:承包方有没有施工不当责任?发包方应不应该赔偿全部款项。 另发包方和承包方当时签有合同,如因承包方施工不当造成的事故,发包方不承担责任。因建房材料为发包方购买,现承包方认为预制板质量有问题。什么情况下才能确定是预制板的质量问题?现当地的质检部门不愿意出面做质量鉴定,我们应该按什么程序要求做质检?发包方应该如何处理这些事情?
咨询律师: 胡骅
村民甲与村委会达成协议:村民甲在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需与他人保持齐平,如果超过他人房屋1厘米,则罚款100元:如果超过5厘米,则应拆除之,并且费用由甲负担。事后,村民甲所建房屋高出他人房屋40厘米。此时,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如何?在该纠纷中,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农村建房以清包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包工头承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对包工头和房主达成的协议性质是一般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判决也是两者都有,本人认为应定性为一般承揽合同比较符合立法本意。理由如下: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分为一般承揽关系和建设工程承揽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甲方将 工程委托乙方施工
咨询律师: 胡骅
近年来,顺义法院辖区内农村建房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也呈现逐渐上升趋势,该院经过调研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 “三无型”建筑队占据主流,施工质量无保证。该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建筑队大都是无资质、无图纸、无资金设备的“三无型”建筑队,缺乏施工技术,仅凭经验口头设计或模仿他人住宅进行建造,双方签订的建房合同简易笼统,可操作性差。
咨询律师: 胡骅
案例:2001年8月,某乡村民张某经批准将住房改建为一楼一底砖混结构住宅,并将工程发包给王某承建。双方协商后签订建房合同,王某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中张某亦派人在现场督促,房屋竣工后张某迁入新居。张某居住期间,发现粉糊墙体壁脱落,楼顶现浇板闪动拉裂、漏水等质量问题,遂诉至县法院。经法院公开审理后查明,王某无建筑资质,房屋经鉴定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和需加固整治,双方均对过错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建房问题的一些思考。本文针对我院民二庭受理的几起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从案件的案由确定谈起,对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解决做出如下调研探讨: 一、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争议农村建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案由的确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
咨询律师: 胡骅
[建设用地] 农村建房合同样本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方砖房1栋 平米防震居民房,经双方协商承包给乙方,每平方米 元,共计人民币(大写: )包括地暖(塑管每米3元左右)。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村原老房基上建房一幢,并以包清工形式发包给乙方施工,现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拟建房坐北朝南,砖混结构,甲方现已基础完工,铺设好水泥板,交由乙方施工,房屋占地面积 平方米共 层,房屋建成按实量面积计价。 第二条:凡甲方建房所需材料由其提供,根据施工进度乙方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承办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环保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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