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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怎么算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 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目前司法界尚无定论,但可以参考以下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3)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财力与未来的生活需要; (4)夫妻双方年龄及健康状况; (5)夫妻双方适用于子女受教育或须用于子女教育的时间和费用; (6)夫妻双方的谋生能力等。 2、离婚的过错损害赔偿金给付方式。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以来,对进一步保护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认识也不相同,直接影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如何更好地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正确理解重婚的概念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本人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婚的违法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赔偿怎么赔
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就会形同虚设的。 4、离婚了就造成了损害,所以有离婚就应当有赔偿。怎么实现呢?就是离婚以后通过抚养费的请求,通过财产分割,来实现对弱者的救济。 5、离因赔偿的做法很可能会影响到人们结婚的意愿,结婚率会低,离婚也比较慎重,因为补偿太厉害,就凑合了。但是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说,这是最好的一个办法。 6、捉奸是以牺牲个人的隐私权为代价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案件之离婚损害赔偿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四十六条 规定。该规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对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具有重大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该项制度在国外立法制度中已有几百年的历史。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而这里所指的无过错应当是相对与离婚损害赔偿而言,不能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否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
请求在解除婚姻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无异是我国婚姻保障制度内容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不但其丰富我国婚姻家庭内容,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亦是对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的否定和摈弃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如何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赔偿制度立法还很不完善,在立法上仍然有理论上的不足,存在着诸多缺陷,司法实践中的很多问题在现有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下难以解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成为司法实践的必需。笔者认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经过长期、深入的讨论,最终取得了立法的肯定,在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得以确立,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的立法体系,为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提供了救济和保护途径。然而,在两年来的审判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无过错方”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成功获得赔偿的例子十分鲜见。这一现实拖凸显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上些问题,实践中认识不一,亟待厘清。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偿金,就是包括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间接财产利益的赔偿和纯精神利益损害赔偿。 二、离婚之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一)夫妻一体主义到夫妻别体主义 随着社会的变迁发展,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法律上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性质
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 7、责任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不及于第三人。 可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有权就所受的损害向过错配偶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因为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两个:违约和侵权。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学界有两种主流观点:侵权责任说和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建立在“婚姻制度说”和“配偶权”基础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范围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过错行为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并导致婚姻破裂结果的赔偿制度,这种过错无论是何种形式,只要违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导致婚姻破裂的就都应予以赔偿,现行婚姻法第四46条规定的情形远远不能包含过错责任的范围。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为了维护我国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2001年4月28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规定了离婚案件过错赔偿制度,由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赔偿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下列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般包括:(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具备严格的条件:第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第二,另一方无过错。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 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报 2009年4月21日第六版 [案情]    2003年2月11日,李某的丈夫姚某因腰部疼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下列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般包括:(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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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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