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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此处的赔偿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量的损失,因为精神损害是难以用精确的金钱额度进行计算的。所以这种赔偿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物质抚慰和对精神利益减损的填补。当然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救济手段,精神损害赔偿也具有惩罚性。 一、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体系。
咨询律师: 胡骅
[赔偿标准] 略论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精神损害是我们理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起点,是精神损害赔偿中最核心的概念,它的精确定义有助于我们理解精神损害能否赔偿?赔偿的外延在哪里?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也有助于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进行,保护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胡骅
在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以下简称“侵权死亡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应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哪些人在哪些类别的侵权死亡案件中可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何、获得赔偿的人如何分配获得的赔偿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内容摘要]违约产生的精神损害是否应予以赔偿?我国立法上未有明确的规定,通说认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应赔偿,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精神损害案件的处理不一,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性。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比较世界各国及国际上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目前的理论上的趋势与司法实践的需要,提出在我国应建立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精神利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赔偿标准] 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违约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尽管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拒绝给予赔偿,但司法实务已经承认。由产妇到医院生产、旅游、观看演出、婚庆典礼、拍摄结婚照、洗印照片、骨灰盒保管等合同的属性决定,应当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违约;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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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主张,对人身伤害犯罪的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给予支持,确定对侵犯人格权为客体的犯罪行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立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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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律适用中存在不少疑难,现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几个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关于伤残的鉴定与赔偿问题。 1、关于受害人何时做伤残鉴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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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数的恶果,其中就包括忽视人民的权利,纵容、包庇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养成国家机关的懒惰、不负责任以至于国家机关的腐败,等等。面对这样的强烈对比,我们有理由反对《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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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人身伤害的抚慰金赔偿就是精神损害,没有必要再划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抚慰金赔偿的区别。但我个人认为,应该对两者作划分,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是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的损害,抚慰金赔偿则是救济人身伤害的精神痛苦和创伤。2003年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也趋向于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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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现实性与必要性,并进一步说明了刑事案件精神损害的界定和赔偿的诉讼方式。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在民事领域,侵害他人人身权与特定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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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全案的事实情况,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确定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后,如何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赔偿数额,需要有一定的准则有所遵循和规范。这些准则就是指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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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批复》一出台,宣告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块禁地。笔者认为,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的做法,有悖法律的原则和立法本意,是对受害人人格权的渺视和诉权的侵犯。 一、《批复》与世界各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趋势背道而弛。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萌芽于罗马法发展的法典编纂时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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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刑事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呈逐年上升之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陆续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由于立法内容的相对薄弱及司法解释的不完善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现就笔者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提出建议及对策供探讨。笔者认为,既然附带民事部分救济的是对由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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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存在的观点是“否定说”,也就是认为被害人无此权利。理由是刑诉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最高院法释(2000)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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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毁容侵权案件,既可以获得物质损失赔偿,又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构成犯罪的毁容毁容伤害案件却只能获得物质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被排斥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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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在侵权赔偿法律制度领域的两大重要成果。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审判中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利,标志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领域得到全面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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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驳精神损害赔偿限额论
【摘要】 无形的精神损害不同于显性财产损失,难以明码标价加以量化,“限额论”看似合理,其实有很多的不当之处,过于机械,不能很好地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精神赔偿的最佳原则是“全面赔偿损害”,本着“罚当其罪”“罪责相当”的观念,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限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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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争议。最高院于2000年12月4日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及2002年给云南省高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完全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至此争议告以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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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反思性检讨的研究课题。客观地说,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与市场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相关的问题。确立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是出自维权的需要,表明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精神利益的决心和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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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法通则从调整民事关系的实际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无独有偶,俄罗斯国家杜马1995年12月22日通过的《俄罗斯民法典》(第二部分)更是以专门章节(第59章第4节)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补偿”。综观当代各国民法或侵权行为法,几乎所有国家(地区)都规定了作为侵权行为后果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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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0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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