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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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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历经从无到有,由简单而成熟的发展过程,现在已成为民法理论和实务界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话题。本文选取几个侧面,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权利主体和赔偿数额为切入点,阐明了该项制度在我国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我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的重大作用。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客体;权利主体;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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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摘 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民法发展史上可谓历尽波折,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初期一直围绕这一制度是否有必要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自《民法通则》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后,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和关注也从该不该赔偿转至如何赔偿的课题上来。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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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意义重义,表现在: 第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需要。我国宪法确立保护婚姻家庭的基本方针。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都是明确给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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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后,许多理论界,实务界的同志对该两个司法解释进行了研究、探讨。由于实务界的同仁对此解释认识不一,掌握的尺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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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所关注的内容,但焦点往往对自然人方面的研究,对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很少论及。本文试从法人的定义入手,从社会、法律、心理等层面论证法人人格权的存在,并由此得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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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行为法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国家赔偿法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法,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内容,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项内容还没有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得以充分体现,导致于公民权利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全面救济。因而,在国家赔偿法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完善我们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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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笔者试就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谈些粗浅看法。 一、完善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社会冲突往往会伴随着一方或双方因他人的过错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这种损害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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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过低,差额悬殊的情况。这次的《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了根据一些因素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加以了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笔者认为,应该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一定的赔偿幅度,以避免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做出赔偿数额悬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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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得不到任何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种现状暴露出我国对性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司法救济的不足,这一现状也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所采取的“特别、优先、全面”保护的原则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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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还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因此,弥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逐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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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首先应该同分期付款的赔偿方式相区别。动态赔偿要借助一定的金融手段和相关的商事组织,而且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还要借助金融工程手段才能得以实现。 当然,在法律的基本范畴内,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还是从传统的赔偿法中衍生而得的制度,在前文定义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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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有效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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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2001 年中国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强了对婚姻关系中弱者一方的保护。但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理论、立法及司法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实现法律救济途径的衔接与有效运作,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离婚;《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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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司法时务中难以操作,对于贫穷的被告人来说精神损害赔偿金难以致富,容易形成“ 法律白条”,判不如不判。这就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缺乏了经济基础。 2、法治发展水平的制约。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起步晚,现代法治理念多为西方舶来品,法律制度多为法律移植的产物。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关于人权保障,人格权的诉求较少。这样便丧失了推动制度创新与进步所必需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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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将人格财产中的房屋和公墓墓地着重提出,原因在于这两项财产最容易受到国家征收的侵扰。而这两项财产的权利人由于征收所遭受的人格利益损失又一直被国家、立法者忽略。 二、征收补偿 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行为,直接表现为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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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所以,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大量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而如何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水平,依法审理好有精神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乃是各级法院面临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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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所主张的权利,法院不能够支持。但由此产生了两个疑问,一、婚姻家庭关系中一方有违道德风俗而与第三者亲密接触且有出轨行为的,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巨大伤害却不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二、因赌博等恶习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给无过错方造成伤害的亦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以维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为目的,对过错方依法予以制裁,弥补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而受到的精神及肉体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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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归责原则简介 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隶属于整个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之内,因此应首先回顾一下民法中的几大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对民事违法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时,应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行为人只对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故意或过失一般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轻重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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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我国尚未实行法定赔偿制度,故在审判实践中,有许多比较复杂的情况,难于把握。本文仅对实践中存在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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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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