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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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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王某始终认为自己婚姻的失败是由于谢某的不负责任而造成的,谢某对婚姻的过失给他带来了巨大精神伤害,而谢某的父亲在二人的离婚过程中充当了一个“帮凶”的角色。于是他将前妻及其父告上了法庭。 2003年6月,柳北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王某状告前妻对他造成的精神损害证据不足,因此,在一审中,王某最后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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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一套、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所有。被告辩称原告应赔偿其精神损失3万元,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他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应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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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婚姻家庭制度之下,每一个家庭及每一个家庭成员无不受到深刻的影响。良好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和推选关系到能否建立起协调、良好、秩序的婚姻家庭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讲,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极其重要的制度体系,尤其是国内、外家庭离婚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也使更多的司法工作者和人大代表提议把离婚家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当事人的权益纳入赔偿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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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本人误工费及精神伤害赔偿费3万元,并支付亲子鉴定费、差旅 费3 500元。 2.被告王x辩称:我与王x x是同事,双方经常接触,王x x说她喜欢我,要与我结 婚,且要为我生一小孩。1998年春节,王xx与我发生第一次性关系。王xx怀孕后,告诉我孩子是我的。后来由于王x x与邻居沈x x吵架,沈x x讲孩子不是周x x的,而是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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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起诉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详情: 甲的丈夫乙与一个女子丙有婚外情,甲的家庭因为第三者丙介入而濒临破裂。虽然丙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不再和乙以情人相称,只以普通朋友的身份来往,但是甲仍然觉得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创伤。请问:甲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丙赔偿精神损失? 解答: 甲不能起诉第三者丙,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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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能和好,依法应判决准予离婚。被告主张原告与童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予以否认,但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与童某的通话单和手机短信都不持异议。从原告与童某的通话次数、时间以及双方所发的短信内容来看,原告与童某之间已超出正常的同学关系,且短信中双方均以夫妻名义相称,足见双方的关系已非正当,被告为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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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被告刘刚向法院请求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分歧】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张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男孩,应是与他人同居的结果,本院在支持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请求时应当适用这一法律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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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高的一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案,近日在海淀法院宣判。法院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巫女士诉称,1993年她与关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有一女。1999年起,关先生开始与第三者来往,不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还对外宣称是夫妻。“2004年4月,我发现了丈夫的不轨行为,丈夫也承认了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过错。”双方均意识到婚姻已面临巨大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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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男方“知错不改”,就要赔偿女方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巫女士本想以此约定来制约丈夫关先生的外遇行为,但在两人随后的离婚诉讼官司中,法院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准许两人离婚,并判决依然与外遇交往的关先生赔偿巫女士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也是迄今为止离婚官司中出现的最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 巫女士诉称,1993年自己与关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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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蒋x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 蒋x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邳州市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有法医学鉴定书和能说明他多次打骂我的“协议书”证实被告尚x对我实施过殴打,应当给付我精神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尚x未作书面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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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判决准予离婚。被告主张原告与童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予以否认,但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与童某的通话单和手机短信都不持异议。从原告与童某的通话次数、时间以及双方所发的短信内容来看,原告与童某之间已超出正常的同学关系,且短信中双方均以夫妻名义相称,足见双方的关系已非正当,被告为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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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男方“知错不改”,就要赔偿女方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巫女士本想以此约定来制约丈夫关先生的外遇行为,但在两人随后的离婚诉讼官司中,法院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记者获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准许两人离婚,并判决依然与外遇交往的关先生赔偿巫女士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也是迄今为止离婚官司中出现的最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 巫女士诉称,1993年自己与关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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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 离婚后精神损失费照赔
【精神损失费】离婚后精神损失费照赔 当在朋友的婚礼上相遇时,黄芳和王亮都认定对方就是自己要等的人。2006年10月,在相识3个月后,“一见钟情”的两个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王亮像换了个人似的,一反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黄芳大打出手。2007年9月,王亮喝醉后再次对黄芳拳脚相向,忍无可忍的黄芳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她下决心与王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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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抚育6年的儿子竟然非亲生,愤怒之下,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昨日,记者从忠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夫妻目前已协议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男方最终放弃赔偿要求。 家住忠县黄金镇的周某,7年前经人介绍,与女子李某结婚,婚后不久李某便生育一子。“儿子逐渐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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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孙某上诉期间,儿子王某某的一次生病检查过程中王某发现原来儿子王某某并不是他亲生的,于是王某提起反诉同意放弃儿子王某某的抚养权但不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孙某赔偿其精神损失4万元。二审法院依法对王某很孙某进行了调解,双方在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上争执不下。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王某不仅不需要承担王某某的抚养费还可以请求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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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疼了八年的孩子,却被突然告知不是自己的,认为受到了欺骗的陈江将前妻吴丽告到了法院。5月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吴丽赔偿原告陈江精神损失费5000元。 陈江、吴丽于1995年结婚,1997年1月生育男孩陈凯,2002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男孩由女方抚养,陈江不负担小孩抚养费。2004年12月,陈江由于不能探视小孩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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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打工时沾花惹草致人怀孕,妻子竭力平息此事却仍难挽回花心丈夫的心,于是一怒之下将丈夫告到法院,要求判决与丈夫离婚,并要求丈夫支付因其致人怀孕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日前,江苏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陆某与被告薛某离婚,但驳回了陆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陆某与薛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近几年,丈夫薛某为家庭生计出外打工,在打工过程中认识了张女,与其发生了关系,并致张女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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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友提出要给付10万分手费时,陈先生慷慨解囊,但事后却后悔不已,于是将前女友林小姐及其母亲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万元。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陈先生诉请的判决。 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陈先生与林小姐于2003年认识、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可两人相处半年多,却互认为一点相恋的感觉也没有。最后,陈先生提出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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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300元,支付王**精神抚慰金5万元。 分析 婚外恋在现代社会频频发生,它不仅伤害夫妻感情,导致两人分道扬镖,还会对孩子造成莫大的伤害。为了减轻无辜者的痛苦,婚姻法46条2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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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5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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