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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不是想要就给
发表时间:2014-03-26 浏览次数:488

因开玩笑被打伤 要求赔偿过多部分被驳回———

案情回放

2007年10月,因吕老汉与张老汉开玩笑,张老汉拿起苹果向吕老汉的脸上砸去。后吕老汉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000余元。此后,吕老汉将张老汉告上法庭,要求张老汉赔偿医疗费10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法院判决,张老汉赔偿吕老汉医疗费108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吕老汉可能因为被人打伤精神上受到影响,但这种影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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