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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公司法人是有名誉权的。 二、怎样才算是侵犯公司法人名誉权? (一)如何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咨询律师: 胡骅
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虽然能证明损害的存在,但无法证明具体损害的大小和范围,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种观点:可以酌情判决被告适当赔偿。理由是不判令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就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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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造谣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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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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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肖像权不只是保护一张脸
添加了一些背景和一句“春天的使者,给您春天般的舒适”的广告,很快面世并登发,只不过是小倩的脸部被换成了另外一个美女。因协商未果,小倩起诉公司,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审理中,就公司是否侵犯小倩的肖像权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像,顾名思义是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简单地说就是一张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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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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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贷款背黑锅  银行过错侵犯名誉权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2012年11月,从事服装加工的丁x因资金紧张,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贷款申请手续办好后,银行客户经理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结果发现丁x在某商业银行有不良信息记录,银行因此拒绝丁x的贷款申请。 丁x随后到某商业银行了解情况,该银行经调查核实,在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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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单地说,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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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计算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赔偿计算方式和商标、专利计算方式大致相同:1、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2、侵权人因为侵权获得的利益。但是我们注意到顺序和商标、专利不同,首选的方式是被侵权人的损失。下面分析具体运用: 1、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 一般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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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13年最新民事案由规定 法〔2011〕41号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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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摘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11期 案例: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原告遂起诉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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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科技进步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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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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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果办案警察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取得有效的口供,往往也会向上级报告要求延长“盘问”时间而获得批准。其实当事人是否符合被“盘问”的要件,办案人和上级公安机关一般是不考虑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盘问”权利不仅与基本法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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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简述夫妻人身关系
结婚最重要的是确立家庭、建立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涉及人身和财产两大方面,其中,人身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婚姻法》从四个方面对此做出规定。 一、夫妻同居与忠实义务 所谓同居义务是指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同居与非婚同居有这本质区别,前者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并且有着广泛的内容,如共同的住所、共同的两性生活、共同的精神、物质生活以及共同扶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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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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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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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冒用他人姓名征婚是否是侵权
申某是我的前男友,两个月前我与他分手了。家里为我介绍了另外一个男友,申某知道后怀恨在心,并给我们地方电视台发去一则征婚启事,内容为我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为此,单位领导及我的周围朋友都知道了我要征婚,认为我是三心二意之人,现男友与我也分手了,申某的行为是否是侵权? 律咖网 湖州律师 解答: 你好,申某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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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骗局 骗遍全球
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网上行骗,从而导致很多人在网上被骗情况出现。很多都防不胜防,但是我们也要格外小心注意。 尼日利亚骗局 尼日利亚骗局虽然只占今年网络投诉的1%,但是这个骗局可谓历史悠久,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曾在美国上演过,至今仍然久演不衰。据美国经济情报局统计,尼日利亚骗局平均每年在全球骗取的金额高达15亿美元,数目之高,令人咋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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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肖像权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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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8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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