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
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侵权损害赔偿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人格权侵权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4号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已经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楼上水管爆裂楼下遭殃能否要求赔偿
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罗先生诉称:被告系住在原告楼上的邻居。2012年6月17日晚,原告回家后发现家中进水,水从楼上往下滴。原告当即报警,派出所民警来查看后,发现是被告家水管漏水造成的。此次进水造成原告家卧室的木地板、墙面、壁橱、门框、床垫、被褥等损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遭拒。故请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558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要注意的问题
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冶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类似的条文作出这方面的规 定,那么,处理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991年10月10日 湖北省环保局: 你局鄂环管字(1991)第6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各级环保部门在处理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
咨询律师: 胡骅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如何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原因在于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实施这一法律制度的外部条件不完善,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虽然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制度,但这一法律制度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界定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损害程度的判断标准及认定、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程序、如何计量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咨询律师: 胡骅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为每日182.35元] 人民网北京5月17日电(记者 李婧)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国家统计局2013年5月17日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公民有改变姓名的权利
最近许多人咨询公民是否可以改姓名的事情。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公民对自己的姓名有权予以改名,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2013年2月25日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山寨”他人网站或被追责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网页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通过判决明确了“什么样的网页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网站倾注了原创者的智力劳动,网站原创人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等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山寨网站”的侵权责任。 此案中,被告因在自己网站上使用别人制作的网页,法院判决认为,网页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每个公民都没有肆意利用虚拟网络空间的权利,不能凭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侮辱他人人格;不能对某种事实恶意评论,散布他人的隐私,致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败坏。否则,构成名誉侵权必将承担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 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李小姐刚结婚不久,一日,在逛某论坛时发现,自己的婚纱照被放到了网上,点击率还不少。了解后才知道,原来是拍婚纱的婚纱店老板冒名把其婚纱照放到了网上。婚纱店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律师说法: 照相馆显然侵犯了他人肖像权 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侵权行为。照相馆以盈利为目的,未经顾客同意就把照片置于公开场合向其他人做宣传,侵犯了他人肖像权。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咨询律师: 胡骅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跨部门或者跨地区侵权纠纷的处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的,由发生侵权行为地的专利管理部门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由于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为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因此对同一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就有可能由不同的行为人在不同的地点完成。那么专利权人到底该请求哪个专利管理部门来处理呢?
咨询律师: 胡骅
设备固然能起到监视保姆的作用,但擅自安装监控设备是否侵犯到他人隐私?为此,律咖网小编搜集了有关侵权维权律师的说法,供大家参考。 律师说法: 雇主在自家房间内安装摄像头,最好事先与保姆沟通,告知其设备的存在,避免因不知情泄露隐私。此案中,客厅不算私密场所,如果是在卫生间或保姆的卧室内,则不能安装摄像头,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雇主在自家客厅安装摄像头,严格来说并不算侵犯对方隐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0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