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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包头市网络广告审查员制度(试行)
为维护包头市网络广告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广告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所有者或者运营商注册地在包头市,发布商业性广告的网站; 2、注册在包头市,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网络广告的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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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页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直接链接;栏目链接是将各市政府网站、各部门网站的有关栏目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链接。 (四)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类栏目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省政府门户网站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共建,共同维护。 三、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的管理 省政府门户网站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网站的建设规划、内容保障协调和信息更新维护的督促检查等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诽谤罪的认定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视角下的网络诽谤成因及对策
那么网络诽谤是怎么来的?我们又如何应对呢? 网络诽谤的成因分析 一、儒教文化所张扬的惩恶扬善思想在我国网民心中根深蒂固。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诽谤的罪与罚
 网络诽谤的特点 在分析网络诽谤特点时,如果将它与传统媒介(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中的诽谤行为相比较,就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其特点。 1、 网络诽谤中"散布"的含义 在网络诽谤中,行为人是以捏造的事实向诽谤对象以外的人的进行传播。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诽谤的规定,但很少有涉及诽谤内容传播的具体方式或具体对象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诽谤案例
线下阻碍交通 线上诋毁诽谤 2008年5月16日,汶川大地震刚刚过去4天,正忙于救灾的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接到万邦公司报警电话:“公司周围来了很多来历不明的人,并扬言要炸平万邦。”汉台公安分局迅速出警。据查,两名社会闲散人员以每天50元的价格雇用当地人闹事。发钱的人是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 5月23日,矛盾升级到在网络上发帖攻击。
咨询律师: 胡骅
[内容提要]文章以一起普通消费者与商家间发生的买卖电脑纠纷和由此引发的一场维权诉讼的基本事实为切入点,分析了网络空间这种全新表达环境下诽谤与言论自由的特点。提出:互联网通过为没有政治和经济背景者开辟言路和允许其更多地参与公众事务方面的讨论的方式,对现实生活中由于政治、经济原因而产生的不平衡提出了挑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一起恶作剧引出中国首例网络诽谤案
赵强与娟子曾经是同事,赵强在网络聊天室聊天时,看到网页上留有许多刺激的留言和电话号码,于是产生了搞恶作剧的冲动,把娟子的名字和手机号码留在了“一夜情”网页上——?? ?? 赵强是一个文质彬彬的小伙子,上网聊天时,看到聊天室的网页上有许多刺激的留言和电话号码,于是产生了搞恶作剧的冲动,他把曾经是同事的娟子的名字和手机号码留在了网页上。女经理突然接到“应召”电话 ??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浙江首例网络诽谤案
28岁的英语女教师杨雪(化名),有着花样容貌和令人羡慕的职业,但因前夫一年前在网上“恶作剧”发的两个帖子,现在每天只呆坐在房间里,终日一言不发。她的家人将其前夫以诽谤罪告上了法庭,索赔100万元人民币,这是我省首例网络诽谤案。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漂亮女教师 短暂婚姻史 杨雪的家在苍南县金乡镇,她在家中排行老四,是惟一的大学生,不仅相貌出众,还很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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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海南首例网络诽谤案
一场实实在在的官司将网络这一虚拟世界中的纷争回归现实。天涯社区一斑竹在主持网络直播节目时遭到一名男子人身攻击,该斑竹起诉男子,索赔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日下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此案属海南省首例网络诽谤案,被告方经法院公告开庭后,仍不到庭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当事人被判刑1年
备受关注的汉中网络诽谤案昨日上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韩兴昌因犯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韩兴昌当庭表示将上诉。 合同纠纷引发激烈行为 《华商报》报道,此案件是由最初的一起合同纠纷演变而来。2007年10月30日,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与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签订合同,内容为汉中万邦时代广场主力商场二、三楼的内部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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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诽谤罪概述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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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诽谤罪认定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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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诽谤罪特点
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对网络诽谤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实践中在认定上存在很大分歧,因此,如何通过具体情节确切认定,确定罪与非罪,乃至归责都至关重要。 互联网的出现将影响传统诽谤法的许多方面,尤其是跨国诉讼问题。互联网比传统出版和广播技术的普及和便利,信息交流的快速、便捷,极大地改善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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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损害他人名誉应如何赔偿
损害他人名誉应如何赔偿? 被人认为跟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到处宣扬,败坏该人的名声,还天天打电话发短信辱骂,其丈夫也曾到处向人宣扬、编造说自己跟这个和那个有这种关系,搞得我心理上受到很大打击,自己不是那种人,而且还未成家,对将来找对象也有影响,因此想请求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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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问题
请问一下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与一般的侵权又有什么不一样呢? 律师解答: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 名誉侵权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样,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也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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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上损害名誉法律确认的特殊性
bbs的侵害名誉权案件,却反映出网络中发布信息或言论与在现实世界的传播媒介上发布信息和言论有诸多不同。网上传输文字的特殊性、网络的无国界性、匿名性等特征对已经确立的判定名誉侵权的基本原则构成了巨大的挑战。 首先,侮辱性或诽谤性的陈述难以取证。在bbs中,网民发布的信息随时滚动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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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名誉侵权行为的特征
名誉侵权的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的人,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也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指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知晓其所指的对象,这当然不能因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2、名誉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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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名誉侵权承担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名誉侵权主要有四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停止侵害。所谓停止侵害,是指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尚在进行的情况下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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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4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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