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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拘传?
发表时间:2014-07-24 浏览次数:48

什么是拘传?拘传,就是人们常说的:“被警察带走了。”

我想起一起前几年发生的事情。北京某郊区派出所以涉嫌留容卖淫罪拘传了一批发廊老板。大部分发廊老板都交几万元后释放了,唯有一个40岁的女老板因为店里确实没有小姐拒绝交三万元。由于她不配合警察的工作,遭到一阵阵皮鞋和电棍的“讯问”,警察吃饭时,被带单手带上手铐在上下床的铁架子上吊了起来。晚上,警察们喝完酒回来,才把她放下来继续讯问。讯问方式是把她按在地上,身上压一把椅子,倒背手铐在椅子腿上。四个警察在屋子的四角,把椅子从这角踹到另一角,问一句,踹一次椅子。这位女老板被当做台球供人娱乐了半宿。这位老板的发廊没有按摩床、没有暗室、没有雇过女工,警察一无所获,凌晨将她放了。

她找到了北京市打工妹之家,打工妹之家指派我接待了她。因为我是北京市打工妹维权中心的律师。

这位女当事人叫什么我记不住了,我只记得她身材高大、满脸疙瘩、遍体是伤,观其容貌和郭德纲的相声丑娘娘可有一比。没有人相信她是卖淫女。她坚称她的发廊出来没有按摩项目,更没有雇过按摩女。

我带她去北京市公安局警务监督处投诉。警监处开出证明,让她去医院验伤。一位女记者带她去的医院。诊断证明交到市公安局,警监处表示一定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以后,我就再没有见到过这位当事人。

几个月后从打工妹之家得到消息,这个当事人被逮捕了、被起诉了。打工妹之家已经为她指派了辩护律师。我见到了这位辩护人。这位律师告诉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留容妇女卖淫罪”,证据是一份曾在这个发廊打工的小姑娘的证言。证人称她曾在这个发廊打工,打工期间认识了一个男顾客,后来男顾客把他带到该村188 号的住处,二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说几年前,确实有一个小姑娘在在她的发廊帮过工,只干了一个月就走了。小姑娘没有做过按摩。辩护律师也去这个村里调查,该村根本没有188号,也没有人知道有这么个男子。

这个女老板的遭遇比起关押在重庆打黑基地的人可能算不了什么。但一直让我念念不忘。

但愿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这些都成为历史。

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拘传公民?拘传到哪里?拘传后干什么?被拘传人享有哪些权利?什么时候回来?这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问题。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拘传。

公安机关拘传的是有犯罪嫌疑,需要找其询问情况的人。一些单位犯罪(如非法经营、制假售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负责人财大气粗,不接受警方传唤,公安机关只得采取拘传措施。

人民检察院拘传的是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侦查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检察院接到举报,某高官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检察院找被举报人谈话,被举报人官大气粗,拒绝检察院传唤,检察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人民法院拘传的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虐待家庭成员案、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诽谤案,侵占财产案,虽然属于犯罪,但被害人不诉国家不能干涉。被害人起诉了,被告人不认为自己犯罪,又不到法庭答辩,法院有权对被告人采取拘传措施。

民事案件,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被告不到庭答辩无法查明案情的,法院也可以采用拘传手段强制被告到庭。

拘传具有以下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适用拘传;

2.经传唤能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于拘传。拘传只适用于拒绝接收传唤的人。

3.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完毕后,应当立即放回。

4.被拘传的人不一定是犯罪人。很可能是被错误怀疑,错误举报的人。通过讯问,很可能证明被拘传人无过错。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犯罪嫌疑人。

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修改为: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解读: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拘传的规定包含了一下内容。

1.就近拘传

以拘传的方式讯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只能在被告人所在市、县,即被拘传人所在地。可以是被拘传人居住地,也可以是被拘传人工作单位所在地,而不一定是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不允许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异地讯问。

2.在指定地点讯问

讯问地点由办案机关指定,一般是被拘传人住所地就近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拘传人所在单位的保卫科。不可以将被拘传人带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进行讯问。

3.拘传手续

执行拘传任务的办案人员要向被拘传人出示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不是指工作证,而是指拘传所用的法律文书。法院、检察院用拘传票,公安机关用拘传证。

拘传是防碍人身自由的行为。要求执行拘传的人出示证明文件,是防止警察滥用拘传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只有在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在出示警官证后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的在讯问笔录笔录中要写明没有拘传证的原因。

4.拘传的时间

询问完毕应当立即释放。一个小时问完一个小时释放,两个小时问完两个小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是规定必须关12小时。有的警察借拘传故意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12小时,达到惩罚人的目的。这是滥用职权行为。

过去,有的派出所设立“暂看室”,里面关押的人有的关押了十几天,甚至几个月,既不释放,也不送看守所。一问,原来派出所每天开一张拘传证。刑讯逼供多发生在派出所,一旦送到看守所,警察就无法刑讯逼供了。

《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有人理解为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拘传时间,扩大了警察的权力。我认为这是误解。

有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团伙犯罪的嫌疑人,12小时内确实问不完。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关押11个小时后,突然说出一起重大走私案,眼看12小时就到了,是不是不能继续询问了呢?

实践中,超过12小时的情况很多。法律有没有规定对超时拘传的处罚。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是对超时拘传做出限制。

①只有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拘传才可以超过12小时。

②只有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拘传才可以超过12小时。超过12小时不是延长拘传时间,而是办理拘留、逮捕手续。

③任何情况下拘传都不能超过24小时。

5.文明执法

新《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一条,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这一规定体现了文明执法和保障人权精神。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安机关滥用拘传职权,将公民捆在树上曝晒、冷冻的现象将受到遏制。

利用12小时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轮番轰炸式的审讯、车轮战、不让饭吃、不让喝水、变相体罚的现象也不会再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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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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