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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解除和撤销监视居住的职权
发表时间:2011-12-06 浏览次数:501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72条 附注:   第73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3条。 第7 4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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