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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决定书
发表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180

上饶律师为您解说:

定义:监视居住决定书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所制作的文书。

依据:监视居住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 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决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制作。(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四)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査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的。(七)持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格式:监视居住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因 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条第___款的规定,决定______对其监视居住,由______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限为___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期限:最长6个月。到期时,公安机关会出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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