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强制措施 > 监视居住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453

在司法实践中,在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各地的做法很不统一,有的该取保的未取保,不该取保的却取了保;有的取了保但无人执行,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流于形式;有的在司法实践中尽量少用,甚至根本不用。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时间过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形成候而不审的局面,甚至有的案件已经撤销,被告人还在取保候审。为了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针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条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作了规定。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本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笫74条和第75条,也都对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和对象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唷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入,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刑事拘留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6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