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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434

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法。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法。商?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法。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法。

2.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法。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商?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法。?

法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较?,?虽然其适用的范围相同?,?但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严厉?法。商?尽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但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法。商?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法。

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法。商?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制作有关文书?,?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宣布和送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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