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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1)监视居住的情形。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①可能判处管 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 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咨询律师: 刘波
   公安机关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的规定: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咨询律师: 刘波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要对 犯罪嫌疑人 拘传、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或者决定逮捕,那么是什么机关可以实施这种施法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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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什么情形适用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咨询律师: 刘波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对哪些人适用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监视在其所居住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适用。即便是在具体的适用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刑事诉讼发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 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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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执行程序
的决定与交付执行。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这个时限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遵守的。考虑到有些案件重大复杂,在3日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等“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以再延长1日至4日。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案件有涉及地区广、调查取证量多、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显然时间太仓促,为了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对上述这几种特殊犯罪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拘留后的30日内。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咨询律师: 刘波
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
咨询律师: 刘波
刑拘37天应当从刑事拘留算。 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分别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其起算的时间及期间亦不相同。监视居住相对轻一些,仅仅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场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而刑事拘留则是要将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 对于公安机关巨大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和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的总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监视居住]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检  解监[  ] 号 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9一1 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案 由 │ │├─┬────┼───┬───┬───┬─────┬────────┤│被│姓 名 │  │性 别│ │出生年月日│
咨询律师: 胡骅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解释 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难以撤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 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时终结,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损于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期限较长,致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长久搁置,久拖不决。缩短办案期限,有利于确保案件及时办理,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有利于增强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作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且其大多数案件的办案期限相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要短得多。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戴铐、固定在床上或墙壁上等措施,实际上已经无异于刑事拘留和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更严。这样的监视居住已经背离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视居住的本意。 2、监视居住不应折抵刑期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就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羁押的情况下才可以计入刑期。羁押是指因涉嫌犯罪或服刑,被关押在看守所以及劳改农场。
咨询律师: 胡骅
我们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经常受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刑事案件,但是,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办案人员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起诉时限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内,不能审结的可继续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只要总期限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就可以,但不能停止对案件的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包括此类案件在内,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时限应一律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拘留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1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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