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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没收
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各项之规定,势必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为此,刑诉法规定了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处理。这是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非常必要的处理措施。对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此是有非常清楚的认识。他自己在从取保候审之日起,都清楚的知道自己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如果还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说明其自愿选择了自己的财产损失(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被没收)及其它法律后果。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取保候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与起诉、作出有罪判决的条件不同,对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
咨询律师: 胡骅
申请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2号鸿苑大厦20层 联系电话:13465909091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钟某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钟某因涉嫌诈骗一案,于2007年12月29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书条件
申请人:***、女、*族、19***年***月***日、住址:呼和浩特* 申请事项: 请求公安机关对涉嫌诈骗案的***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同胞妹妹***涉嫌**犯罪已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现被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看守所。因***患有多年的****病需要定期复查,除此之外还患有陈年性***病。未涉案之前一直不间断检查吃药,在羁押后已经多时没有检查用药,身体虚弱病情加重。目前申请人积极帮助**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已经先后给报案人***退赔了***万元人民币,以及价值二十万元的***件。***的退赔行为证明了她的处理案件的积极态度,申请人正在积极帮助***进一步退赔。但考虑到**内脏器官的严重疾病和多年疾患,恳请公安机关能考虑到****的积极态度和退赔数额,更主要的是考虑其身体令其家人担忧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改变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申请人会保证***依照法律规定配合案件的处理过程。 此致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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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条件的解释
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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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那些不应当采取取保候审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二是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此项规定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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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7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等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还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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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里的“可能判处”和“社会危险性”,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这里谈谈我对这两个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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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条件与程序
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申请程序与执行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没有时间限制。但聘请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一般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取保候审: 1.应当逮捕,但是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是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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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该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在理解及执行上均不存在异议,但对第二种情形,由于各人理解不同,执行各异,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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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很好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又为国家节约了资源,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作为一种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宪法性权力,又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减轻羁押场所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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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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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注: 1、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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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掐死男童嫌犯取保候审
去年1月2日,秦本昌3岁多的儿子元元被邻居掐死后扔在家门口的茅厕里,经法医鉴定为人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今年5月8日,宣威警方花费一年多的时间终于将嫌疑人高某抓获,随后又抓获了另外两名嫌疑人陶某夫妇。然而,让秦本昌一家人想不到的是,陶某夫妇在看守所被羁押半个月之后却要被取保候审。6月10日,秦本昌及其家人在宣威看守所堵住了陶某夫妇,这一堵就是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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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底,广州市中级法院正式通知许霆的辩护律师,许霆案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取保候审,由于许霆的情况“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学者高一飞在《新京报》发文称:不准许霆取保候审违背常理。并且,高文中对于中国的“取保候审”与西方的“保释”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取保候审 ”应当向西方的“保释”制度靠近。 有关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呼声其实近些年在法学界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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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胆大包天,取保候审期间竟然将行骗地点放在检察院门口,以能办理取保候审为名,骗得人民币20000元。日前,被告人张某被张家港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12月14日,家住张家港市杨舍镇的张某涉嫌盗窃被羁押,由于数额不大,十天后被取保候审。出来时同一监室的徐某让其带口信报平安,张某即以能帮助办理取保候审为名,让徐某的家人准备10000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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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解除候审的原因有: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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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部《规定》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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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销赃嫌疑人潜逃后,永州市检察院下达了“纠违令”,要求公安机关将两人重新抓捕归案。 “两个销赃的怎么就放了?这么大的案子刚破案时,可是轰动了整个永州!”作为被盗车主,李明(化名)难以理解:永州建市以来破获的最大盗车案中两名销赃人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又逃了。销赃人因此迟迟得不到惩处,在他看来,这无异于“变相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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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7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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