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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的刑事一审案件依照普通程序进行的审理工作。 一、 收案审查、登记 1、收案审查、登记,由内勤负责。 2、收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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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二审程序] 刑事案件二审如何审理
二审全面审理原则(刑事) 【全面审理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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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法院,而不是一审法院。但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了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可以这样处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另外,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审判程序违法的案件也应被发回重审。这两种情况下,案件由原来的一审法院审理,此情形下可以对上诉人(即案件被告人)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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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阜新律师 解答: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与普通程序相比,有以下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中,对二审案件不适用;(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得适用;(3)在简易程序中,可以有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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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
你好,请问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铜仁律师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修改为核准和不核准,仅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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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你好,请问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贵阳律师 解答: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 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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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法院如何收回死刑复核权
你好,请问最高法院如何收回死刑复核权? 昭通律师 解答: 最高法院应当收回二十多年前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的死刑复核权,对这一问题人们基本上早已达成共识,只是在具体实施细节上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不过这一拖延已久的问题最近有了新的进展。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表示将从地方高级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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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统一死刑复核程序适用范围
你好,请问统一死刑复核程序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曲靖律师 解答: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是指对于终审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法定的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核准的诉讼活动。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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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简易审判程序有哪些特点? 三明律师 解答: 简易程序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显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据此,可以理解为,并非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须适用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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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二审程序] 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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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死刑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中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安全、执行简单、人性化等。但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较大。 法律咨询: 您好,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 舟山律师 解答: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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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二审程序] 刑事案件二审需要多长时间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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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一审程序] 一审判决下达之后
安妮律师导读:经过艰难的一审程序后,当事人通常会得到一纸判决。面对这薄薄的二三页,当事人或喜或悲,心绪万千。如何从洋洋洒洒的几千文字表述中抓住重点?又该如何进行下一步的诉讼程序?从未有过诉讼经验的当事人往往不知所措。在这里,安妮律师将列举一审判决下达后当事人最关心的几个问题解答如下,希望能给所需之人以所助。 一、怎样阅读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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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二审程序] 二审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应当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八、如何审理二审刑事案件? 1、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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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开区万德庄大街1号,邮编:300073,电话:27422000 二、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 地址:南开区南马路816号,邮编:300101,电话:27352000 三、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 地址:河西区围堤道8号,邮编:300210,电话:88222000 四、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新华路120号,邮编:3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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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纠”,但这迟来的纠错永远无法弥补错案给无辜者及其家属身心造成的伤害。 无论是前些年发生的佘祥林案还是赵作海案,以及上述的萧山抢劫命案,都属于不公的个案。 正是由于这些屡屡发生的不公个案,才造成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个案是司法的具体体现,只有通过个案的具体检验,才能判断司法是否公正、法治是否完善。司法公正寓于个案公正之中,并通过无数个案公正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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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4个处级机构,承担着5项职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研究;负责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死刑二审案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检察机关办理死刑案件适用死刑政策和死刑标准的研究工作;承担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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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为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尺度,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至4日和同月28日至30日先后在嘉善县和慈溪市召开了全省法院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就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遇到的实体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并就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驱逐出境的适用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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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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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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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阶段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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