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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都裁定哪些民事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发表时间:2015-07-22 浏览次数:144

大数据是非常好的决策工具,他可以通过对公开的信息的处理,归纳出可以反复适用的逻辑,进而获得控制未来的手段。下面我们尝试运用威科先行的法律数据库对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高院已经处理的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进行分析,看看都是哪些案件被最高院裁定再审。

一、基础数据提取

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法院引用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法院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法院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

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法院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18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

(3)物权纠纷,151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412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

(9)权责任纠纷,53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

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5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

(3)物权纠纷,42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

(9)权责任纠纷,8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

二、数据分析

(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412件,占64%;

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

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

4、物权纠纷,151件,占4%;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

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

(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

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

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

4、物权纠纷,42件,占5%;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

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

(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

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

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

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

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

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

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

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

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

(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

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

1、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

2、情形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

3、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

4、情形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

5、形形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

6、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

7、情形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

8、情形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

9、情形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

10、情形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

11、情形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

12、情形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

13、情形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

三、初步结论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

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

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

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法院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

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

通过利用大数据对最高院处理的申请再审案件处理结果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尚有一定规律可寻。作为代理律师如果工作重点能与法院再审审查的要点相一致,一定能够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以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当然,本文的分析仅仅是一个初步性工作,提供也仅是一个粗劣的方向性的建议,对于具体案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切忌盲目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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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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