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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的管辖权
发表时间:2015-07-15 浏览次数:159

离婚诉讼中,很多情况下男女双方都可能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而外出工作,如:双方原来是在湖北结婚,而现在都在惠州工作。一般情况下,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某方若想起诉离婚要到对方户口所在地起诉,这样很多情况下就太麻烦了。

这时,原告若能找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口住所地不一致的材料,那么就能在对方工作的地方就近起诉了!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

实践中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的,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要向法院提供那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经常居住的呢?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7、如果被告是在单位工作的,可提供所在地单位劳动合同、单位证明、社保等凭证。

8、如果被告是自己做老板的,可提供工商注册的资料,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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