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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政富受审当庭翻供的法律解读
发表时间:2016-06-25 浏览次数:480

引言:重庆不雅视频的主角今日开庭受审时当庭翻供称与赵红霞是"恋爱关系",两人在"耍朋友",因赵想结婚,只是找肖烨帮其"摆平"赵。雷称其"之前向纪委交待的材料没有真实性",不过检方随即举证对其予以驳斥。雷政富气色和精神不错,检方举证或发言时,多望天花板。上午的庭审中雷政富两次深度后靠椅背如坐大班椅,均被法警提醒并纠正。

那么法院对于当庭翻供的案件一般是如何处理的呢?下面是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的采访记录,让我们听听他的意见。

问:法庭上经常出现被告人翻供的事情吗?

:在法庭上,对证据的调查首先是从讯问被告人开始的。但是讯问时常常会发生被告人翻供的情况。

在这种时候,公诉人肯定不会同意,因为翻供意味着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一个重要证据有问题。于是,公

诉人往往立刻宣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某一次交代,抛出这个材料的目的,是想证明被告人的翻供是是

一种不老实的表现。但是被告人又往往反击说:我当时那么说是被逼、打、骗出来的。甚至有的被告人

还说,你们压根没有把我的口供给我看,我根本不知道你们怎么写的。

问:法官一般会这样处理?

: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有的法官采取了一种很幼稚的办法,就把当时进行审讯的侦查人员叫到法

庭上与被告人对质。这是不解决问题的,因为一方说打了,另一方说没有打,法官信谁呢?话说回来,

就算是侦查人员搞了刑讯逼供,在法庭上他也不会承认。而被告人也不是个个都是被冤枉的,也有相当

一部分人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在抵赖。

问:那有别的好办法吗?

:因此我就设想: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话,控方应该证明侦查阶段的取供活动是依法行使的。这样

控方就会想一个办法,找一个与各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来证明当时的状况。

这样,就有两种办法可以考虑;一种是找见证人,公诉人如果要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作为证据之

一,必须要有见证人的签字,否则口供笔录就无效。见证人如果认为侦查人员的行为不合法,可以拒绝签字;另一种就是借助于科技手段,如录音、录像等。这两种手段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或者是同时采取,都能够起到这样的积极作用:第一,能够促使侦查人员依法取证。因为如果他的非法取证就会被别人所证实,他就会暴露于社会,这个证据也就无效了;第二可以促使被告人放弃侥幸心理,不会轻易在法庭上翻供。此外,这还是一种增加侦查活动透明度的好办法。

问:这能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吗?

:不仅仅是防止刑讯逼供,还能够防止威胁、欺骗、引诱等其他非法收集口供的手段。也就是说,通

过对言词证据收集的公开化来减少和防止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问:由谁来充当见证人最恰当呢?

:律师。因为律师懂法,审讯比实物证据的提取要复杂得多,侦查人员的审讯是否合法,只有拥有法

律知识的人才能够判断。另外,这样还能使“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这个法律规定能

够在最有意义的角度被充分利用。

问:怎样才能保证见证人的话是真实的呢?

:见证人制度也不是毫无规则的。这个规则就是:第一见证人必须公正,第二要保证他不受干扰,第

三如果见证人违背法律规定也要受到惩罚,而且这个处罚要加大。这就必然要建立起见证人必须遵守的

法律规定。而且,如果说一个见证人不合适的话,我们也可以要两个见证人。

问:见证人制度在世界各国是否有先例?

答:太普遍了。在很多国家,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之一,就是当见证人。甚至是有过之无不及,比如允

许被告人先见了自己的律师之后再接受审讯。审讯的时候也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前可以先

跟自己的律师商量,律师给了他建议之后,他再决定是否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

我国其实也是有见证人制度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时候,

法律要求要有见证人在场。而我的设想,其实是把见证人制度扩大到了法庭证据的调查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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