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行政监督法 >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
偿法

国家赔偿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国家赔偿、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因此,自本世纪4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在国家侵权赔偿方面,呈现出国家责任与官员个人责任一体化的趋势。总的方向是扩大政府责任,减少官员个人责任,直到公务员个人责任完全为政府责任所吸收。 1961年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的修正案规定,对于因政府雇员驾驶机动车导致的赔偿中,被诉人只能是政府而不是雇员。在过去几届国会中,已提出了若干法案,对于全部违反宪法的侵权案件由政府代替官员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国家赔偿与公务员个人赔偿在立法界线上是基本清楚的,但由于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仍有商讨余地。《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如要求受害人只对有个人过错的公务员请求赔偿,国家不负连带责任,则容易挫伤公务员工作热情,使其陷于频繁诉讼,患得患失,萎缩不前,反而影响其工作,有害于整个社会利益。因此,虽然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个人可能发生连带责任的情形,但更多受害人愿意选择国家为赔偿义务主体,这已成为许多国家赔偿制度发展中的一个趋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家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受害人只能向国家请求赔偿,不得向公务员个人请求赔偿。国家对受害人赔偿之后,也不再追究公务员的责任,这类赔偿发生在无过错或只有公务过错而无个人过错或轻微过错时;另一类是国家赔偿受害人之后,还可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支付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这类赔偿则发生在公务员个人有一定过错情形下。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务执行中的个人过错行为,受害人依以民法请求公务员个人负赔偿责任,一般不得依以国家赔偿法向国家请求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范围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前者指国家对哪些行为予以赔偿,哪些行为可以免予赔偿或不赔。后者则指国家对哪类损害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否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你知道 2016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吗?下面就由律咖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家赔偿] 2016最新国家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活动。2016年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国家赔偿多少钱?下文为大家介绍! 最高法于2015年5月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咨询律师: 胡骅
调解协议达成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生效。开庭时不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协议当时履行完毕的,记入笔录,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通过审判解决。 三.审理的合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由同一个法庭一并审理。 个别情况,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四.两种审判程序的协调 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明显的不同。 1.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2.以被告人的财产为限。没有赔偿能力的不能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让被告人刑满释放后,用自己的劳动收入赔偿。 3.被告人家属、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作为减刑的条件。 4.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赔偿] 两种不同的刑事赔偿
上文所说的刑事赔偿,是刑事案件中在附带民事赔偿。即经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请求,由刑事被告人赔偿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另有一种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赔偿制度。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作出赔偿的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与罚金
刑事赔偿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围。 罚金是法院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人,责令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属于刑罚的一种。 二者区别如下: 项目 刑事赔偿 罚金 性质 民事赔偿 刑事处罚 适用范围 给被告人造成物质损失的犯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 去向 给被害人 上缴国库 给付方式 自愿给付,协商给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质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的,适用本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家赔偿]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
律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如果复议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了原裁定或决定,则原裁定或决定的违法得到确认。 通过申诉程序确认: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如果其不予确认,赔偿请求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申请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01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法释〔2011〕6号)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家赔偿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3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