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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已逐渐为人们所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心,并且其立法问题也开始受到重视。目前行政法学界主要从信息公开这一点出发,探讨行政相对人的信息权利和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而笔者认为,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应当覆盖更广的范围
咨询律师: 刘波
房管局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李二作为李某法定继承人,对本案被拆迁房屋享有合法继承利益,是房管局行政裁决的利害关系人,对该行政裁决享有起诉人资格,自不待言。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李二所诉之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已为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所确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否受理李二的起诉,或者说,对已为非诉执行中生效的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所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可否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复议,已履行了复议程序,符合复议前置的规定。复议机关怠于行使复议职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只能由复议机关承担,而不应由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承担。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复议前置时行政机关不作出复议决定如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举证和质证、辩论、决定的做出。贯穿于这其中的还有当事人和参加人的阅卷权制度、律师协助和代理制度、听证笔录制度。但听证毕竟不是诉讼,需要遵循行政活动的效率性原则,同时又因为还存有可救济性,在程序细节上未免要简化许多。在听证步骤中的大部分规则都可以套用诉讼中的已有规定,比如通知制度、回避制度、律师协助和代理制度、举证和质证制度、笔录制作制度,在本文不再一一赘述。
咨询律师: 刘波
缺乏完整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朱正雄违章加盖第三层的建筑行为,行政机关没有作出处罚决定),法院对第三层违章建筑能否直接强制拆除,则又是一个不好解决的法律问题。三是被害人已经依法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也依法给予了受理,从节约审判资源的角度考虑,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待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行政非诉执行程序。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受害人的权利应当继续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程序进行救济。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审查后,应当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的规定,不服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诉,且也未规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行政法之中,对各具体行政法律规范起指导和统帅的作用,要求一切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该部门法本质、特点、目的、规律等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若想论证行政公开原则上升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则首先应该明确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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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定性,对不动产登记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存在争议。 ■不动产登记符合准行政行为的三项特征 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不适应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扩展的要求。因此,大多数学者将行政行为定位在广义范畴,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所有公法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行为可分为法律性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准行政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如何确定起诉对象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观点: 一是在复议前置情形下,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以该不予受理决定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的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并获得行政赔偿?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获得行政赔偿的途径有以下四个: 1、行政机关认为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主动依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赔偿无异议。 2、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赔偿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影响了原告的权利义务,显然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对其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作出实体判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七工商分局作出的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追偿的许多理论问题都未达成一致,在实践中又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关于行政追偿的程序立法几乎还是空白。因而行政追偿制度必须完善。 一、 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现状 (一) 行政追偿时效制度缺失 行政追偿时效,其性质属于消灭时效,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向被追偿人行使追偿权的有效期限。规定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稳定赔偿义务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促使赔偿义务机关及早行使其追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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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追偿时效制度缺失 行政追偿时效,其性质属于消灭时效,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向被追偿人行使追偿权的有效期限。规定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稳定赔偿义务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促使赔偿义务机关及早行使其追偿权力。然而目前我国追偿权不发生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的问题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赔偿] 什么是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本报“深度”版10月19日以《重庆公务员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为题披露了“秦中飞诗案”,目前该案有了新的进展,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昨日下午,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昨日,秦中飞的代理律师李纲告诉记者,他刚刚收到的彭水县公安局传真称:彭水县公安局以彭公字2006第4号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对公安机关办理的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因发现不应对秦中飞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2006年9月1日,彭水县公安局以秦中飞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并与同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6年9月11日执行逮捕,2006年9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此事经本报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预审科姚科长通知秦中飞,公安局已经撤销了对其“取保候审”的决定,承认了诽谤案属于错案,对给秦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 秦中飞告诉记者,彭水县检察院主动提出申请国家赔偿问题,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羁押一天赔偿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005年度为73.3元/天),秦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的规则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确立了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起刑事自诉需注意的事项: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赔偿] 刑事案件精神赔偿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在民事领域,侵害他人人身权与特定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当侵权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而构成犯罪时,被害人能否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却没有作出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 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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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4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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