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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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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年7月,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但没有确认批捕违法。2005年1月,王某向检察机关以错误逮捕羁押提出要求国家赔偿。 对于王某的请求是否过了国家赔偿申请的时效,产生了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超过了时效,应当驳回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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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另外,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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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要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年赔偿请求时效内,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赔偿申请。这样做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而且可以避免赔偿义务机关采取拖延的办法使赔偿请求人失去救济途径,从而逃避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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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0年4月,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年7月,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但没有确认批捕违法。2005年1月,王某向检察机关以错误逮捕羁押提出要求国家赔偿。 对于王某的请求是否过了国家赔偿申请的时效,产生了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超过了时效,应当驳回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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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两年时效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者,可参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超过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提出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驳回其请求。 第二、请求赔偿时效的中止 时效的中止,指在时效期间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时效期间的进行,已经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该事由消灭后,时效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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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申请行政赔偿勿超时
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限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刘某没有在法定的时效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行政赔偿的请求,丧失了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结果导致了维权的失败。刘某维权失败的教训提醒人们,维权须依法,申请勿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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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1、过错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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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的规则,决定着法律责任的构成。国家赔偿归 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所谓国家赔 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权行为致人损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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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概述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意即判断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包括地方自治体等行政主体)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它直接影响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及承担责任的程度,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方面,不仅是构建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关键,也是司法实务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关系到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济以及救济的种类和程度,正缘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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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制度在国外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历程,虽然各国情形迥异,但在其归责原则方面及其发展趋势方面,却具有共通性,主要表现为普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近代以来的行政赔偿脱胎于民事侵权赔偿,在归责原则上亦深受过失责任主义影响,采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来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无过错即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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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界对归责原则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学术界的认识以1994年国家赔偿法通过为界,可划分为两阶段: (一)1994年前,受民法通则第121条影响,在归责原则上主要有:(20) 1.无过错原则说,该说从侵权行为的结果出发,主张只要造成实际损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采无过错原则有利于受害人举证、缩小国家不负责任的范围、加重行政机关责任,便于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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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就是国家为什么要对某一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发生后,是由于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还是由于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时主观有过错,抑或是由于什么其他的原因,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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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该抽象行政行 为侵害的相对方的利益。就中国现状而言,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法”的性质和 地位,在现行监督机制里,都是通过立法监督的形式来纠正的,所以,建议把规章以下 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不具有“法”的性质的抽象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对这些抽 象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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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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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采用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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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确认,关系到整个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体系的建构及其正常运行。因此,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在一个国家赔偿责任理论方面及实践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显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一元化规定,仅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性来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排除了过错与无过错情况下的国家赔偿责任,从而缩小了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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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因过错造成损害才能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危险责任原则。不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有无过错,只要是执行职务侵犯了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责任原则。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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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各国主要包括行政侵权赔偿和公物瑕疵致害赔偿。关于行政侵权赔偿,各国不尽相同。如法国本世纪初将立法机关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作为立法赔偿部分,显然对“行政”采取了形式理解;(1)而台湾则有学者认为行政侵权赔偿系指因行政处分(公权力的行使),致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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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范围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前者指国家对哪些行为予以赔偿,哪些行为可以免予赔偿或不赔。后者则指国家对哪类损害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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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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