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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哪个效力更大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74

【案例】:家住玄武区的徐老太早年丧偶后,含辛茹苦地把一双儿女拉扯大,现在一双儿女都已成家立业。13年前,徐老太用自己的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一双儿女很少回家,也没有把徐老太接到身边照顾。6年前,由于房价不断攀升,一双儿女说服徐老太提前立下了遗嘱,将该房屋给他们继承,但其后却再次以多种理由拒绝照顾徐老太。近年来,徐老太身体每况愈下,饮食起居基本上由住得离自己较近且下岗待业的侄女李女士照料。去年,徐老太病重入院,自感时日无多的她为报答李女士多年来的照顾,遂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李女士,并办理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徐老太去世后,一双儿女和李女士因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并对簿公堂。经法院审理判定,徐老太的房屋由李女士来继承。

【解析】: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我国,遗嘱主要分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5种方式,前4种方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共存,则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自书遗嘱。但必须指出的是公证遗嘱只能在遗嘱人生前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办理。徐老太前后立有2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前1份属“自书遗嘱”,后1份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经审查,徐老太后1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并且其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徐老太名下的该房屋应由李女士受遗赠,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可转入徐女士名下。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证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意义越来越重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友情提醒广大市民,在涉及到处分自己财产的问题上,遗嘱公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规范性和说服力,效力强于其他种类的遗嘱,并且在发生意外时,有利于当事人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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